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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我市配套费征收目前执行的是2015年制定出台的关于印发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邳政办发(2015)81号),已经不能适应国家现行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亟待进行修订。此次修改制定,是在邳州市现行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国家和省、徐州市规定的征收标准框架下,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参考其他城市经验作法,
2、对我市配套费征收工作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的修订完善,具有制度性和实践性基础。二、制定文件过程2023年1月2日,徐州市政府印发了徐州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规20231号),进一步修订完善徐州市主城区配套费征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市住建局从我市原管理办法是否还适用,省、徐州市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是否出台新的文件要求,我市是否需要调整政策等方面提出意见。市住建局高度重视,组织财政、司法、审计、资规、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教育、开发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期间,根据会议精神,数次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三、制
3、定文件依据1 .徐州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规20231号)2 .关于公布2023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39号)3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省政办发200962号)4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减免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6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3101号)7 .关于印发V邳州市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的补充通知(邳政发202310号)8 .关于公布2
4、023年邳州市政府性基金目录目录的通知(邳财综20237号)四、主要内容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采取文字形式,共十一条。(一)对征收范围进行了规定凡在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地下)应缴纳配套费,经市资规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二)对征收部门进行了规定配套费由市住建局负责征收,各镇、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受市住建局委托负责本辖区配套费的征收,市财政、审批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三)对征收标准和征收面积进行了规范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住建局或属地镇(区)缴纳配套费。各街道、开发区、高新区按照建筑面积75元
5、/平方米的征收标准,其他镇区按照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的征收标准,建筑面积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四)对减免范围进行了调整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中“二、严格规范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收费基金管理收费基金的执收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或停征收费基金”的规定,对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邳政办发201581号)中关于减免、分期缴纳配套费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根据关于公布2023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39号)相关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一是农民在建
6、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二是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三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四是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同时明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或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减少了自由裁量权,更加体现了依法、依规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五)对配套费征补和退费、追缴进行了明确为落实主体责任,市住建局或属地镇(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复核建筑面积,有差异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补征或者退费。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征收部门应当依法追缴。(六)对实施时限进行了明确明确该管理办法施行日期和5年有效期。原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邳政办发2015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