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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能否保护现行体制下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论文摘要在车站和城市,人们经常会看到一个熟悉的场面:春节前夕和元宵节过后,一群群身着褴褛,肩扛行李,手提袋子,眼光中充满渴望和怅惘的民工队伍。在车站人员的喝斥和城管,公安的追逐下,东奔西走,奔波在建筑工地和劳务市场之间。希望能找到个栖身之处,用他们的体力和汗水,撑起养家糊口的希望和改变命运的梦想。他们在劳作年后得到的是什么呢?希望和梦想能实现吗?当他们盼望着一年的血汗钱能够为他们纳税、治病、还债、买化肥、交学费而希望落空的时候,他们眼里流出的是泪,心里泣的是血。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问:做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在现行体制和社会公德的影响下能否被遵
2、守?劳动法为什么被那么多的黑心工头所践踏?劳动法的执行有多难?难在何处?何处最难?如何才能使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的劳动和工作中得到保证而不是靠每年一度的专项治理才能取得?甚至是民工跳楼自杀才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关健词:劳动法保护民工合法权益一、 广大民工合法权益受侵之观状一从温总理为民工讨工钱说起。据文摘报04年元月8H报道:2003年12月28日傍晚,温家宝总理在重庆市调研的途中,信步走到云阳县人和镇龙泉村农民熊德明家。在了解并询问他们生产生活的过程中,熊德明没有听从干部们“不要乱讲话”的提醒,而是在犹豫良久,终于状着胆子说出了使她成为中央电视台2003年度新闻人物的那句话:“我爱人李建明
3、有2000多元钱的工钱已拖欠了一年,影响娃儿们交学费。”正当她为说出此话而担心的时候,没想到的事发生了:当晚熊德明还在睡梦中,村干部就将2240元钱送到了她的手上,前后不足十二小时。在此后三天内,与他一起打工的同村另外IO人也拿到了被拖欠的3万多元的工钱。在感慨总埋心系人民的同时,联想到此种现象在法理上的作用和效果,不由发出这样的疑问:如果说总理句话就能使民工讨要多时不能解决的难题得到解决的话,那么,在中国又有谁能像熊德明那样幸运地被总理访问,又有多少人能够在政府的“紧急行动中得到应该属于他们的工钱呢?当城市的高楼大原幢幢拔地而起,建筑商大把大把的数钱,当煤碳矿石被一车车运出为矿主赚来大把大把
4、钞票的时候,那些背乡离井,抛家舍小来到工地上,以生命和血汗为代价,以青春和体力为资本的民工们却为他们一年的辛勤劳动而无所获;全家人望眼欲穿的等候得到的却是空手而归的时候:当他们盼望着一年的血汗钱能够为他们纳税、治病、还债、买化肥、交学费而希望落空的时候,他们眼里流出的是泪,心里泣的是血。面对此时此刻的现像,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问:用什么办法能为民工讨回公道?行政干预,领导关怀和法律利剑的份量孰轻孰重?而做为一个学习了劳动法的学生,我也在深思:在我国能什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在现行体制和社会公德的影响下能否被遵守?劳动法为什么会被那么多的黑心工头所践踏?劳动法的
5、执行有多难?难在何处?何处最难?如何才能使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的劳动和工作中得到保证而不是靠每年一度的专项治理才能取得?除了拖欠工资,超时劳动外,在很多高危、高害环境下劳动的民工在受伤、生病工亡时,又有几个人能得到救治,抚恤?法律为他们撑起的天空有多大?让我们通过下列顺序去寻找答案吧。二、 劳动法遭遇不守法、执法难、难执法、不执法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O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
6、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为了使劳动法得到贯彻,国家又颁布了多部与之配套的相关条例、通知、规定、意见、办法等等,举不胜举。但为什么会出现诸如上面所说的情况呢?究其因是由下列两方面引起的:1、 人力资源与劳动力需求的矛用是劳动法遭遇轻薄的客观原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给劳动力下的定义是:“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而劳动力资源亦称人力资源,一般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即已参加或可能参加劳动的人。劳动年龄
7、范围内的人口也叫劳动适龄人口,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在我国、规定劳动适龄人口为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5周岁。劳动适龄人口的数量结构决定了劳动力供给的属性具有普遍性,劳动者与劳动力供给的不可分性,并存在对就业岗位的方向性。简言之,劳动适龄人口的多少和接受教育的程度作用于劳动力供给和就业岗位的方向。决定劳动力供给因素的关键是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在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劳动力供给呈上升趋势。在九亿多农业人口中劳动参与率达61%以上,剩余劳动力占28%。三亿多城市人口中,剩余劳动率占14%。即劳动力资源是充足且富裕的。所谓劳动力需求,是指企业在某特定时期内,在某种工资率下愿意并能够雇用的劳动力的
8、量。它的前提是企业雇用意愿和支付能力的统一,两者缺一不可。决定劳动力需求的因素是社会生产的总规模与技术构成。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多,经济发展规模还处于基础阶段,生产力水平低。这三个基本因素就形成了劳动力资源过剩和劳动力需求过低的矛宙。而这一矛盾造就了包工头和业主可以用少量的代价或无偿代价雇用到大量的劳动力资源。在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和社会上对民工很多岐视政策的联合作用下,民工的合法权益被剥夺了,久而久之形成了一个顽固的社会固疾。2、 劳动关系管理的混乱使劳动监察部门向面临难执法:业主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造就了执法难,不法业主对劳动监察部门的腐蚀和劳动执法的程序营造了劳动监管部门不执法的普遍性。劳动法
9、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在规范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参加工作,两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为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劳动关系的理解存在误解,认为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能算劳动关系建立,否则就空口无凭。很多不法业主就是钻了这样的空子而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拖欠、克扣工资以及民工因公受伤后医治救助无着落,完全凭雇主的良知来决定命运。为此,国家劳动部在95年8月4日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
10、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而现实问题是:在地域宽广劳动力资源过剩的现实面前,劳动者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没有手段迫使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再工作,只能在工作过程中按雇主的意志来权衡自己的利益。而一旦雇主良知泯灭,劳动者就会陷入孤立无奈的地步,甚至生存都成为问题。他们面临两难的选择:一是忍受丧失权益而继续劳动,直到雇主意志体现完毕才能得到自己的合法收入:二是拿起法律武器,在经过漫长的裁决,诉讼后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还不一定能拿到执法后得到的工钱。从广大经济困难地区走出的民工在权衡后多数选择了前者。一些雇主以试工为名,到期让打工者走人不给钱的事到处可见。但民工投诉
11、率并不高,主要原因除如前所述以外,劳动监察部门由于主观能动性、执法程序、执法力度的限制再加上不法业主腐蚀拉拢等原因,使执法难变成了难执法,甚至不执法。由此就陷入了一个怪圈,一方面是民工合法权益不能保障而民工拿起法律武器的比例极低,而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对此种现象心知肚明却又无可奈何。于是就会在日积月累中沉积,到年终暴发讨欠高潮。三、地方保护主义中的行政干预,不顾财力的超规模建设,部分官员蔑视法律人权的行为是民工权益遭遇侵害的主观原因。人们可能会发出这样的质问:包工头或雇主这样黑心,为什么国家不治治他们?实际上,再有背景的业主,多么财大气粗的个体户,在强大的国家法律机器面前都是不堪一击的。但还有
12、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不顾财力的超规模建设及政府官员对法律人权的蔑视造成的。据北京青年报04年元月10日报道:内蒙首府呼和浩特市政府办公大楼2000年4月8日正式破土动工,2001年底竣工并交付使用。时至今日,仍拖欠近3000万元的工程款,另外有5000多万元的工程款由短期无法变现的地皮冲抵。所有参加工程建设的100多家承包商都不同程度地被拖欠工程款,有的承包商破产了,被拖欠工资的民工达数千人,两年没有拿到一分工钱的民工,连回家的车票都买不起。另据杂文月刊报道:陕西省府谷县由于财力不足却上写了多项工程,外欠了一亿元的工程款。当债主多次索要未果威胁要起诉时,一位杨副县长一句话把债主噎得有
13、口难言:“起诉你的!那是你的事嘛,到头来有屁用。谁还能把县政府的门关了?”这位副县长因为这段话而一夜成名。上述两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了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卜Z法律的权威已黯然失色。政府行为成了执法障碍,而政府这种负面垂范作用与打造诚信政府是背道而驰的。如果说很多民工被侵害权益找劳动监察部门求助而因没有合同被说成是素质低、缺乏法律意识的话。那么杨副县长的素质和法律意识也高不到哪里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适应并贯穿于我国法律体系。国家的一级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但它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它的义务是保护人民,宗旨是三个代表。在民事诉讼中,地方政府
14、就不能把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再引入到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站在公正立场上,不偏袒,不歧视任何一方,对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力给予同等的保障。综上所述,劳动关系明确了,劳动法律关系确认了,民告官的法律依据也有了,从法律上来讲,民工权益的保障是多方位全面性的,但合法权益糜遭侵犯,日趋激烈的根结到底在什么地方呢?四、高昂的执法成本和过低的违法代价,使违法者犹如深潭击水鱼不惊,雷霆万钧轻如鸿。法律的威慑力降低了,警示力没有了。更有甚者,是一些执法部门和腐败行为助长了不法雇主侵害民工权益的胆量。中国青年报2003年5月23日报道:19岁的陕西民工尚龙刚,一年前从老家到深圳龙岗区成和金属家具
15、公司打工。2003年5月9日,他的父母接厂方电话通知,尚龙刚突然患病身亡。尚的父母赶到深圳后,厂方一直不接待。尚母说,工厂没有与儿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保险,工作既辛苦又危险,还要经常加班,工资却只有400多元。尚母认为,儿子身体一直健康,猝死一定有因。但厂方态度粗暴,动辄以打人相要挟,死者的善后及补偿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尚母躺在厂门口哭叫,被厂方斥为“无理取闹”。厂方管理人员甚至叫器:“闹什么闹,不就是死了一个人吗?“尚龙刚父母被拒工厂铁门前,伏地嚎哭的第三天。羊城晚报、新快报、广东建设报的4位记者闻讯前去采访,被厂方人员关在厕所里近一个小时,又是抢相机,又是拳脚相加。这家企业的老板
16、不仅敢于苛刻对待外来打工者。而且敢于野蛮阻挠本省媒体记者采访和殴打记者。甚至纵容员工当着民警的面漫骂记者。何以如此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只因他持的是当地派出所“深圳市公安局新生派出所“1997年12月在该厂门口挂起的一块“重点保护企业”的方形金匾。我们要问:重点保护企业保护什么?是保护掌握资本与雇用权的老板,还是处于弱势涣散状态的员工?职工暴死,他是怎么死的,公安机关有责任介入调查处理。职工加班,又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监察部门有义务追究责任。然而,当前来处理后事的死者父母被拒之门外嚎哭数F1远在数百里之外的记者赶到现场,当地劳动部门和民警却没事一般,这不是失职乃至渎职吗?公民的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当一个公名的权利被藐视,当执法者的良知被腐蚀掉时,公民的权利是那么的微弱和无助。此时若法律也不能给他以救济时,人们就开始怀疑法律的公正性和可行性!任何没有监督的权力都会产生腐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