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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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希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2011年12月1日公告2011年第3号首段: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将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用桐乡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一、可携带房屋交易的相关资料直接到桐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办理涉税事项。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纳税人对该评估系统核定价格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委托具有专业资质

2、条件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经地税机关确认核定计税价格后作为计税依据征税。二、桐乡市地方税务局现已对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封闭式住宅小区的个人住宅列入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四、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若发现纳税人房屋交易进行虚首段:桐乡市税务局将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用桐乡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一、可携带房屋交易的相关资料直接到桐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税务窗口办理涉税事项。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

3、的,应按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纳税人对该评估系统核定价格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委托具有专业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经税务机关确认核定计税价格后作为计税依据征税。二、桐乡市税务局现已对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封闭式住宅小区的个人住宅列入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四、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假纳税申报的,地税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行核定。若发现纳税人房屋交易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关于发布桐乡市存量房交易计

4、税基准价体系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8月25日公告2014年第18号第六条:实行价格按季分析制度。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应结合市统计局、建设局、权威网站房价挂牌信息,税收征管数据等,按季分析存量房交易价格变化趋势,并形成分析报告,提交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根据分析报告及房地产市场实际,确定是否进行计税基准价调整。市地税局应与市统计局、市建设局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由市统计局、市建设局按月提供房屋交易价格变动信息。第六条:实行价格按季分析制度。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应结合市统计局、建设局、权威网站房价挂牌信息,税收征管数据等,按季分析存量房交易价格变化趋势,并形成分析报告,提交市税务局,市税务局根据分析

5、报告及房地产市场实际,确定是否进行计税基准价调整。市税务局应与市统计局、市建设局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由市统计局、市建设局按月提供房屋交易价格变动信息。3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桐乡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的公告2016年12月29日公告2016年第22号首段:现将桐乡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首段: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4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3月6日公告2017年第4号首段:

6、我局制定浙江省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实行。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分局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首段:我局制定J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实行。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H)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

7、税情况的。第七条:主管地税分局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第九条:纳税人对主管地税分局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地税分局提供相关证据,主管地税分局核实后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第十一条:主管地税分局应建立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台账,及时登记,加强R常管理。印花税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第九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台账,及时登记,加强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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