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财政局权责清单服务指南及流程图.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543107 上传时间:2024-01-18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326.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滦州市财政局权责清单服务指南及流程图.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滦州市财政局权责清单服务指南及流程图.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滦州市财政局权责清单服务指南及流程图.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滦州市财政局权责清单服务指南及流程图.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滦州市财政局权责清单服务指南及流程图.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滦州市财政局权责清单服务指南及流程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滦州市财政局权责清单服务指南及流程图.docx(1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滦州市财政局权责清单服务指南及流程图滦州市财政局编制2023年21月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滦州市范围各单位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项目信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

2、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

3、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六章第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至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各种违反情形。四、受理机构财政局监督评价科。五、决定机构财政局六、处罚流程七、办结时限发现违法行为实施检查起60日内。八、处罚标准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适用的处的情形。九、办理结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咨询渠道电话咨询:H一、办公时间和地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

4、11:30,下午1:30至5:30(6月-9月2:30-5:30);地址:滦州市财政局监督评价科。十二、公开查询处罚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二、政府采购办公室处罚违规采购主体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滦州市范围政府采购行为中的违规行为处罚。二、项目信息政府采购办公室处罚违规采购主体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

5、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

6、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第七十五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

7、予处分。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

8、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四、受理机构采购控购中心五、决定机构采购控购中心会同国资办、监督评价科六、处罚

10、流程(见下页)七、办结时限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检查起60日内。八、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适用涉及处罚的情形。九、办理结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咨询渠道电话咨询:十一、办公时间和地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至5:30(6月-9月2:30-5:30);地址:滦州市行政审批局二楼。十二、公开查询处罚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处罚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滦州市范围违反财政收入规定行为的处罚。二、项目信息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处罚三、实施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

11、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六条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七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12、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条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九条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十条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一条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13、第十二条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十三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第十四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14、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十六条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十七条违反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十八条不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第十九条不按照预算和

15、批准的收支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贻误核拨对象正常工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第二十条对坚持原则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分的权限以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受理机构滦州市非税收入中心。五、决定机构滦州市非税收入中心会同监督评价科。六、处罚流程(见下页)七、办结时限下达非税收入稽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八、办理结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九、咨询渠道电话咨询:十、办公时间和地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至5:30(6月-9月2:30-5:30);地址:滦州市财政局三楼非税收入中心。十二、公开查询处罚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不收费。九、办理结果7日内制作检查底稿、移送、鉴定十、咨询渠道电话咨询:H一、办公时间和地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至5:30(6月-9月2:30-5: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