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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潼关县司法局行政复议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复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要充分告知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权:对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被申请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二)委托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或者委托组织作为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代为撤回申请则需申请人特别授权。(三)申请回避权:当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有规定应当回避情形时,申请人、第三人有权以书面
2、或口头方式申请回避。(四)知情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印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五)申请停止执行权:申请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为。(六)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审查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七)举证、陈述、申辩权:申请人、第三人有权就复议请求或所主张事实向复议机关提交证据、书面或口头陈述意见、进行申辩、对其他当事人的主张或者其所提交的证据认可或者反驳。(A)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人、第三人提供了证据或者依据的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
3、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九)申请当面质证、听证权:申请人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机构采取当面质证和陈述意见、听证的方式审查复议案件。(十)撤回复议申请权: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复议申请。(十一)起诉权:申请人、第三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复议终局的除外。第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履行下列义务:(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二)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S)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第三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第三人应当予以配合;(四)申请人、第三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第五条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中的行政复议权力义务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人。第六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按照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