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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燃气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各部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第四条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行公司监督、所属调压站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
2、能环保、综合治理;(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公司安全管理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二)组织制修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S)检查、指导、考核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第七条公司机关有关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投资权限范围内特种设备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的调配,归口管理特种设备
3、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能力评价与教育培训工作;(S)安全管理部负责特种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组织选择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供应商,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采购。公司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使用特种设备的所属调压站是特种设备归口管理部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所属调压站安全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所属调压站其他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直线责任。第十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
4、、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制修订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二)负责对本企业特种设备的采购、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包括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特种设备检查;(三)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完善安全信息系统数据,并实行动态管理;(四)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检验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五)参与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组织或者参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和锅炉清洗的审批与竣工验收;(六)配合综合办公室人事岗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七)组织下
5、属单位制修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A)参与本企业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第十一条安全管理部主要负责对各部门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完善安全技术档案,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整改特种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与演练。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公司主要负责
6、人应当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第十六条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并经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第十七条各部门受委托人委托管理特种设备的,应当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第二节采购第十八条安全管理部采购特种设备时,应当按照公司物资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第十九条安全管理部应当会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制造
8、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采购。第二十条安全管理部在特种设备采购合同中,应当要求制造单位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特殊技术要求文件。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部应当按照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对列入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驻厂监造任务。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部应当组织对采购的特种设备、随机附件及随机文件进行检查验收。第二十三条公司采购进口特种设备时应当提前向特种设备进口
9、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第二十四条大件特种设备运输时,公司应当根据其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勘查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制订运输组织方案,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第三节使用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使用单位
10、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注册登记、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定期检验、改造、修理、停用报废、安全技术档案、教育培训、安全资金投入、事故报告与处理等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操作工艺参数(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最大起重量、介质等);(二)特种设备操作方法(开车、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等);(S)特种
11、设备运行中应当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纠正预防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报告程序等;(四)特种设备停用及日常维护保养方法。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S)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二十九条调压站安全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
12、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及演练。第三十二条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次生事故。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环境符合有关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安全警示标识齐全,现场特种设备
13、与管理台账应当一致,并及时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检验检测、停用报废等信息录入公司安全信息系统。第四节停用、报废与处置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长期停用或者重新启用、移装、过户、改变使用条件、报废,使用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停用后,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长期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在卸载后,切断动力,隔断物料,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所属调压站应当及时按规定予以报废并注销。第三十八条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
14、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应当对报废的特种设备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其使用功能。报废的特种设备严禁转让、使用。第五节检验第四十条各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向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条件。空气呼吸器使用单位应当对空气呼吸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技术检测;空气呼吸器气瓶应当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提前检验,库存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时,启用前应当进行检验。第四十一条公司设置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配齐检
15、验设备和人员,依照核准的检验范围和有关国家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优先选用公司内部检验机构承担特种设备检验、安全附件校验任务,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能力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允许其开展检验、校验工作,并对其检验过程进行监督。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四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特种设备采购、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管理情况检查,各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对在用特种设备
16、进行一次自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六条安全管理部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特种设备管理,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及人员设置、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以及风险管理等情况;(二)安全生产条件,主要包括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附件齐全完好情况、设备维修保养情况,以及作业环境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等情况;(S)安全生产活动,主要包括现场生产组织、作业许可与变更手续办理,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四)安全应急准备,主要包括应急组织建立、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