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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政校发20174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章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
2、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践行傅学、笃行、厚德、重法”的校训,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
3、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
4、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
5、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校报到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保留
6、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
7、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7日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
8、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数应达到学校要求。未达到要求的,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
9、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第十八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业成绩归入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对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2年内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审查后予以承认。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
10、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校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
11、的,允许在读学生按学校规定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无法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澳门保送生以外的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等);(六)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12、、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八)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得转学的其他情形。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校出具证明,报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跨省转学的,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
13、及时进行公示。对转入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第二十六条学生因创业休学的,累计最长休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其他原因休学的,累计最长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
14、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批准后,方可复学。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退学处理:(-)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
15、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14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一条退学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毕业学历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位证书。在校学习满1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校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