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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17号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一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申请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
2、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并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当和预留原件一致。发行人律师应当对所报送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及更新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第四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
3、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第五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第六条发行人应当确保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已存档。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当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能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第七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当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当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X页至第X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X页至第义义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根据北交所对申请文件的问询及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问题提供补充材料或更新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当对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并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第九条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北交所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第十条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一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2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