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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保护性约束隔离制度一、门、急诊和住院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且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时,可暂时采取约束或者隔离等保护措施。保护性措施应以保障患者自身的安全、他人安全、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等为目的。二、保护性约束措施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下达医嘱并记录;紧急情况下,护士可采取紧急约束措施,并立即通知医生,医师在8小时内补下书面医嘱。三、实施保护性约束前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书面告知并征得同意。不能及时告知者,应在实施约束24小时内通知家属,并记录告知内容及家属对保护性约束的态度。四、保护性约束应由经过约束隔离技巧培训的护士等人员实施。约束后应专人看护,保持功能位、松紧度适宜,避免肢体受伤,每2小时应当松解约束保护带一次,并作好记录。五、持续保护约束时间,白天不超过4小时,夜间不超过12小时。患者被连续约束48小时,应当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患者进行检查,并对是否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作出评估。六、老年精神障碍患者在住院期间,为防止发生意外,可以不经医师医嘱,由病区护士长决定使用或者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七、对保护性约束患者应进行床边交接,约束指征消失后应及时解除约束,做好安抚工作。护士及时清点、收回约束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