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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一、发生医疗纠纷后,由科室、医疗安全部视情况逐级接待解决,做好善后工作。二、遇到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不能解决的医疗纠纷,要迅速成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疗安全部、保卫部、医务部、临床科室主任参加的医患纠纷处理小组。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及公安部门报告。三、处理医患纠纷时,要耐心听取患者及家属反映的意见,对提出的问题,及时答复,耐心解释,不简单化、不冷淡、不敷衍。1四、发生医疗纠纷病例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有关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销毁、伪造,并保留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重大医疗纠纷应及时封存病案资料。如病案作为院外机构参考时,死亡病例讨论应抽出。五、如患者死亡,家属对死亡原因有异议,应及时告知死者家属尸解的相关规定,并签署尸体解剖告知书。六、有关医疗纠纷的情况由科室、医院指定专人向家属、单位说明。任何人不得随意解释。七、对涉及医疗质量引起的纠纷,科室或院内要及时组织讨论,分清责任,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措施。八、医疗纠纷确因医疗质量、技术操作失误引起的,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有关当事人、当事科室按有关规定处理。九、原则上医院对医疗纠纷不私自赔偿,可告知并引导患者或家属通过“第三方”调处、仲裁委员会及法院诉讼处理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