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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县赋予乡镇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权限目录(消防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类)(10项)序号赋权部门赋权事项事项名称赋权方式承接部门接权托放委下服务前移1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安全疏散、消防车通行,影响消防安全、逃生、灭火救援的处罚;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各乡镇人民政府2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
2、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欠罚各乡镇人民政府3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各乡镇人民政府4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各乡镇人民政府序号赋权部门赋权*项事项名称赋权方式承接部
3、门接权托放委下服务前移5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各乡镇人民政府6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逾期未改的处罚各乡镇人民政府7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各乡镇人民政府8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各乡镇人民政
4、府9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项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
5、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各乡镇人民政府10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不按照要求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逾期未改的处罚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执法权力清单行政处罚类(10项)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处罚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安全疏散、消防车通行,影响消防安全、逃生、灭火救援的处罚;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
6、除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
7、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贲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安全疏散、消防车通行,影响消防安全、逃生、灭火救援;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
8、任:乡镇人民政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
9、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0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2行政处罚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
10、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
11、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杳,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12、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项责任事项依据3行政处罚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
13、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规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危险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14、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项责任事项依据4行政处罚对指
15、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