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547764 上传时间:2024-01-22 格式:DOCX 页数:38 大小:42.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亲,该文档总共3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docx(3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9)70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88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四川电力市场遵循安全稳定、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积极稳妥

2、的原则。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第三条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期间,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主要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日以上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电力零售交易主要指售电企业与零售电力用户

3、之间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第五条四川能源监管办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制定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四川能源监管办、省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根据职能依法履行四川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成员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第一节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二

4、)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市场化交易所必须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相关生产信息;(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时支付购电费、偏差考核费用、输配电费、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三)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

5、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五)遵守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六)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七)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二)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三)按照规则向电力

6、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四)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义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障电网以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三)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7、;(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六)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相关规定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以下统称“非市场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签订供用电合同;(七)预测非市场用户的电力、电量需求等;(A)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H一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参与拟定相应电力交易规则;(二)建立和执行注册管理制度,提供

8、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服务;(三)按照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编制交易计划,负责交易合同的汇总和管理;(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按照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五)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化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以下统称“电力交易平台”);(六)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市场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七)配合四川能源监管办和政府相关部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A)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干预市场,预防市场风险,并于事后向

9、四川能源监管办和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报告;(九)按有关规则对市场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报告,并配合四川能源监管办和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十)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校核;(二)按照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边界和必开机组组合,必开机组发电量需求、影响限额的停电检修、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保障电力市场

10、正常运行;(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二节准入与退出第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市场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第十四条市场准入基本条件:(一)发电企业1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2 .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

11、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3 .分布式发电企业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规则要求。(二)电力用户1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4 .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5 .拥有自备电厂的电力用户,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后,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6 .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三

12、)售电公司准入条件按照国家和四川省对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有关规定执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第十五条参加批发交易的市场主体以及参加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均实行市场注册。第十六条参加市场化交易(含批发、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或者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所有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均不再执行目录电价。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允许在合同期满的下一个年度,按照准入条件选择参加批发或者零售交易。第十七条已经选择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正常退市手续:1市场主体宣告破产,不再发电

13、或者用电;7 .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市场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8 .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上述市场主体,在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后,执行国家有关发用电政策。售电公司退出条件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对于滥用市场操纵力、不良交易行为等违反电力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进行市场内部曝光;对于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可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需妥善处理其全部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退市的市场主体(含政府相关部门作出退市决定的,下同),原则上原法人

14、以及其法人代表三年内不得再选择市场化交易。第二十条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力用户,由为其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的12-2倍执行。第二十一条完成市场注册且已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交易合同但发生实际用电时,不再按照政府目录电价结算。其中,参与批发交易的用户按照各地规则进行偏差结算,参加零售交易的用户按照保底价格进行结算。完成市场注册但从未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执行政府目录电价。第三章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第二十二条市场注册业务包括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以及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业务关系确

15、定等。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应当符合准入条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公示、注册、备案等相关手续。市场主体应当保证注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第二十四条电力用户办理注册手续时应当关联用电户号等实际用电信息,并提供必要的用户名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当办理数字安全证书或者采取同等安全等级的身份认证手段。第二十五条办理售电增项业务的发电企业,应当分别以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的市场主体类别进行注册。发电企业的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第二十六条当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电力交易机构可组织已注册市场主体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市场主体类别、法人、业务范围、公司主要股东等有重大变化的,市场主体应当再次予以承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向社会发布。第二十八条电力用户或者售电公司关联的用户发生并户、销户、过户、改名或者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市场主体应当在电网企业办理变更的同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业务手续办理期间,电网企业需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分段计量数据。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信息变更后,对其进行交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