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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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行业、北京市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推进水利工程开工阶段各项规定的落实,规范开工备案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备案制度。二、本市水利工程按照“谁监管、谁备案”的原则进行开工备案管理。市级立项的水利工程开工备案,由市水务局受理。区级水利工程开工备案,由区水务局受理。三、水利工程具备以下开工条件后,项目法人自主决定工程开工。(一)项目法人已设立;(二)项目初步设计

2、已批准;(三)建设资金已落实;(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已进行审查且满足开工需要;(五)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选定了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签订了合同;(六)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完成;(七)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A)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九)施工准备、征地拆迁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十)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开工条件。四、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将开工情况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水利工程分多个标段实施的,在办理开工备案时应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提交至少一个标段的相关材料,待其余标段进场施工15日内将相关材料补充完善。六、项目

3、法人办理开工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北京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二)项目法人组建、项目法人管理机构组建文件;(三)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五)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六)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七)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相关文件;(A)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印鉴(按工程项目设立,分标段提供);(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分标段提供);(十一)北京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合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概要备案表、建筑垃圾消纳备案表(如有);七、在建水利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

4、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恢复施工前,应到原开工备案单位重新办理开工备案。八、市、区两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在对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时,应同时对开工备案信息进行核查,发现工程开工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立即整改。工程开工备案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行法人验收质量核备,不得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水务建管2016)21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北京市水务局2023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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