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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XX瑶族自治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开发协议书甲方: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 月 日1XX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开发协议书甲 方:XX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政府令第116号)要求,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 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 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
2、2011) 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 16号)、XX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开发协议书甲 方:XX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政府令第116号)要求,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 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 20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 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 16号)、工程(预)结算评审、组织县级和市级的竣工验收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工作。(三)乙方对项目进行投资并负责实施,包括项目测量、潜力调查、规划设计与概算编制、项目前期、施工、工程复核、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以及新增耕地确认单位的招投标、依据立项批复组织项目施工、竣工材料编制、新增耕地确认材料编制等技术服务工作等,并配合甲方办
4、理项目立项申报、县级和市级的竣工验收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工作。1、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全额出资。包括:(1)乙方在本项目中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下同)12000万元到甲方指定账户,用于支付项目前期费用、土地租赁、青苗补偿、工作经费和工程建设;(2)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按照项目建安费的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上限为100万)缴纳本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等同金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保函,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2、按每亩2000元向甲方支付工作经费,按照实施面积计算,列入项目成本,根据工作开展的进度以及甲方的支付指令支付。(四)乙方
5、在签订本协议3个月内,应完成第一批次项目地形测量、外业调研,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材料编制(项目2立项、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本项目分阶段分批次进行,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乙方依据立项批复、评审后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制定工程实施进度计划,逐步推进项目的实施,完成一个子项目验收确认一个,所有项目应在获得项目立项批复后1年内完成市级验收确认,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验收确认延误,时间依次顺延。(五)项目实施所需的租地、青苗补偿款,由乙方按甲方的补偿标准(恭政办发(2020) 3号文或财政评审认可的标准)全额进行支付,支付金额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乙方根据工作开展的进度和甲方支付要求以及支付名单等指令支付给单位或个人
6、。(六)本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归甲方所有,若甲方因项目建设需要耕地占补指标的,则优先予以保障,甲方使用的指标也按不低于桂自然资发2020) 41号文件规定的指导价格来计算价值(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新的价格指导文件出台,按新文件执行)。甲方使用指标的,应及时将使用占补指标事项函告乙方,在函告或实际使用占补指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部分占补指标的相应分成收益。第三条合作事项的投资成本、收益分配、拨付(一)本协议所称项目投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测量、潜力调查、规划设计与概算编制、招投标、施工建设费、设备租赁费、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管理费、工作协调费、工程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竣
7、工验收费等施工建设费及竣工材料编制、新增耕地确认材料编制等技术服务工作、工程复核、工程(预)结算评审费、财务决算审计费、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后期管护等费用总和。以上投资成本均以中标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的结果为准。(二)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甲方按指标交易实际收益与乙方结算。收益分配是甲乙双方对指标收益的分配,指标收益是指以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的指标数减去自治区、桂林市收储的指标后获得的指标交易收入再加上自治区、桂林市收储成本价款的90%获得的收益(以下统称“指标收益”)。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分配指标收益:1、土地整治(开垦)指标收益按甲方占指标收益的64. 5%,乙方占指标收益的35.
8、 5%比例进行分配,即甲方结算金额二(指标交易指导价)X (备案指标数-自治区、桂林市收储指标数)+自治区、桂林市收储指标收入)X64. 5% ,乙方结算金额=(指标交易指导价)义(备案指标数-自治区、桂林市收储指标数)+自治区、桂林市收储指标收入)X35. 5% o2、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指标收益按甲方占指标收益的60%,乙方占指标收益的40%比例进行分配,即甲方结算金额二(指标交易指导价)X (备案指标数-自治区、桂林市收储指标数)+自治区、桂林市收储指标收入)X60% ,乙方结算金额=(指标交易指导价)X(备案指标数-自治区、桂林市收储指标数)+自治区、桂林市收储指标收入)X40% o
9、3、指标最终交易价格如高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交易最低指导价的,高于部分指标收益按甲方占指标收益的65%,乙方占指标收益的35%比例进行分配,即甲方结算金额;本条款第1项收益+指标交易指导价高于部分的收益又65% ,乙方结算金额;本条款第1项收益+指标交易指导价高于部分的收益X 35% o若指标销售收入不足以覆盖投入成本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三)若指标销售收入不足以覆盖投入成本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四)甲方应明确该项目指标销售所得收入于10个工作日内转入乙方账户,用于支付乙方的投资成本及收益;甲方收到指标交易价款后返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投资成本及分配指标收益。乙方应向甲方出
10、具请款报告,列明乙方的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收款账户等信息。(A)乙方在收到甲方返还投资成本及收益款项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乙方收到的金额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负责提供本项目的土地资源。2 .负责协调项目区内农业特许经营权的相关问题。3 .负责采购项目工程监理、委托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4 .配合甲方开展项目区内租地补偿等工作。5 .负责项目区内群众租地补偿及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协调等工作;该工作由甲方主导,乙方配合。6 .在收到乙方的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县级初步验收,验收合格的,
11、坨个工作日内出具县级初步验收报告;初步验收合格后,地个工作日内申请项目的最终竣工验收(市级验收);最终竣工验收(市级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新增耕地的备案工作。7 .配合乙方实施项目,为乙方实施项目提供数据、资料、基础图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同时为乙方实施项目协调相关管理部门,为乙方实施项目提供便利。8 .配合耕地指标需求单位办理指标交易及用地报批等相关手续。9 .负责向乙方支付项目投资收益,在每个子项目耕地占补指标完成交易并收到指标交易价款后芯_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项目投资收益转入乙方指定账户。(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对项目进行投资并负责实施,包括项目测量、潜力调查、规划设计与概算编
12、制、项目前期、施工、工程复核、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以及新增耕地确认单位的招投标、依据立项批复组织项目施工;配合甲方完成项目立项申报、竣工材料编制、工程复核、新增耕地确认材料编制、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县级和市级的竣工验收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等工作。2 .深入项目区开展调查、踏勘工作,做好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工作;需要甲方协助的,提前告知甲方。3 .配合甲方组织项目立项申报和竣工验收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工作。4 .负责项目区内租地及青苗补偿工作。在甲方提交项目实施范围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区的租地及青苗补偿工作。5 .若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必要协助、地块权属不
13、清或村集体不配合开展工作等)致使项目不能实施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函终止项目实施。6 .乙方负责完成批复立项面积内的项目施工并通过相关部门质量验收,确认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7 .乙方负责落实项目的所有投资费用。8 .按要求做好相关会议的汇报、成果修改。9 .配合甲方办理指标交易及使用相关手续。10 .每个子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后,负责项目区的管护工作和管护费用。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产生的费用从乙方收益中扣除。管护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 17号文第7-2之要求“耕地提质
14、改造为水田建成后,原则上保证连续三年每一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美白、菱角、莲藕、孳养(马蹄)、茨菇等水生农作物,土地开垦项目开垦为旱地的,土地保证连续三年每一年至少种植一造玉米、红薯、花生等农作物”执行。第五条违约责任(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或违反协议约定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则应返还对方已经投入的资金,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因乙方单方终止本协议或违反协议约定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不返还乙方已经投入的资金。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经双方友好协商,可以终止本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二)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
15、返工、工期延误、项目终止实施等情况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对实施的项目质量负责,如项目质量方面原因,经返工后还不能获批新增耕地指标,乙方自行负责已经投入项目建设资金。(三)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返工、项目终止实施等情况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并由甲方向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发生的损失及投资成本产生的融资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称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O因甲方工作不及时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进场或工程延误,乙方可按照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适当顺延项目工期。(四)已立项实施的面积如因客观原因(如青苗、拆迁补偿赛用过高乙方不能接受、纠纷问题无法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