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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勤保障部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务用工,维护后勤保障部和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劳务用工,是指聘用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或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方式;本办法所指的用工部门是指后勤保障部各部门。第三条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第四条各部门原则上使用劳动合同制员工,确因用工紧张或对业务技术有较高要求短期内无法替代的,可申请临时性劳务用工。第五条聘用的劳务人员,需满足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与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其中聘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还需满足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
2、0周岁的条件。第六条劳务用工人员,按照以下程序执行:(-)本人填写劳务用工审批表并提交大学校医院体检报告,其中已领取退休工资的还需同时提交退休工资证明,由用工部门进行初审;(二)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劳务派遣公司审批;(三)审批通过后,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第七条劳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非一线工作;(二)驾驶员、电工、井下、高空作业等对身体条件要求较高或存在安全风险的工作。第八条合同期内劳务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用工部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办公室报告,由劳务派遣公司解除与劳务者的劳务关系:(-)因身体患病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二)无故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
3、本职工作的;(三)受到投诉或与服务对象吵架、打架等,给学校或后勤保障部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四)月度考核连续三个月最后一名或年终考核最后三名的;(五)事假、病假累计达到2次或累计天数超过十天的;(六)迟到、早退、脱岗累计3次及以上的;(七)串岗或扎堆聊天,在工作岗位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的;(A)有不满足从事工作其他情形的。第九条劳务合同期满的,用工部门根据需求,对劳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状况等综合因素进行考察并决定是否续聘。达成续聘意向的,按照第五、六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劳务人员的待遇,原则上执行后勤保障部薪酬管理办法相应岗位D级薪酬;特殊需求岗位的劳务人员,由用工部门与劳务人员协商,部门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办公室备案执行。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人员购买工伤保险,费用由后勤保障部各用工部门承担;后勤保障部为劳务人员购买意夕M呆险,费用由各用工部门承担。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后勤保障部劳务用工规定(后勤保障部发2018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