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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原则1、规划中各种管线的位置都要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及标高系统。场内的管线也可以采用自定的坐标系统,但场界、管线进出口则应与城市管线的坐标标高一致。如存在几个坐标系统和标高系统,必须加以换算,取得统一。2、管线综合布置应与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统一进行,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相互协调、紧凑合理,有利市容。3、管网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地形、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4、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应有防范措施,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5、管线带
2、的布置应与道路或建筑红线平行,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6、必须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节约用地。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共架、共沟布置。7、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他干管的交叉。当管线与铁路或道路交叉时应为正交,在困难情况下,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oo8、在山区,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并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的危害。9、当规划需分期建设,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用地的使用。10、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的一侧或将管线分类布置在道路两侧。Ih综合布置地下管线产生矛盾时,应按下列避让原则处理:压力管让自流管;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易弯曲的让不易弯曲的;
3、临时性的让永久性的;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新建的让现有的;检修次数少的和方便的,让检修次数多的和不方便的。12、充分利用现状管线。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间距不能满足规范规定时,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13、工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以及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和垂直距离,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14、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热力管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和压力管道共沟;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其上面;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
4、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同沟敷设;凡有可能产生互相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15、敷设主管道干线的综合管沟应在车行道下,其覆土深度必须根据道路施工和行车荷载的要求、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确定;敷设支管的综合管沟应在人行道下,其埋设深度可较浅。16、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通常不合杆架设;在特殊情况下,征得有关部取相应措施后(如电信线路加皮线等),可合杆架设;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尽可能合杆,如高低压电线等;高压输电线路与电信线路平行架设时,要考虑相互干扰问题。17、综合布置管线时,管线之间或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除要符合技术、卫生、安全等要求外,还须符合国防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