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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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新建预拌混:疑土搅拌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规范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健全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散装水泥应用体系,促进茂名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修改)、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的通知(粤建散(2012)59号)、茂名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规划(2023-2025)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2、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茂名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规划(202用2025)(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中规划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不含经批准建设的项目自用非经营性临时搅拌站)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发展规划、用地指标保障及用地要求】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位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茂名市散装水泥“十四五”规划等,具体位置应由属地政府会同住房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落实。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用地,分别纳入属地储备土地库管理,按照谁储备、谁收益、谁保障的原则,分级保障搅拌站项目用地指标需求。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证书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二类工业用地

3、(混凝土搅拌站)。第四条【用地出让程序】新建混凝土搅拌站规划建设用地(含混凝土搅拌站建设指标),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拟定地块规划条件方案前,或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或流转之前,就新建混凝土搅拌站的选址书面征求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选址经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后,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新增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用地征收手续,土地收储入库后,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组织公开出让,按需委托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实施公开挂牌交易。第五条【规划确认等审批程序】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中标企业应

4、按程序办理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点规划确认等各项建设审批手续:(一)填写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规划确认文件申请表,连同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一并报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报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出具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选址规划确认文件。(二)凭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选址规划确认文件到发改、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办理相关备案、许可等,手续齐备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六条【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延期及失效的处理】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规划确认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如确实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在规划确认文件到期前两个月内,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得再次延期。在规划

5、确认文件有效期内,企业未按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手续或者未实质性开工的,规划确认文件自动失效。在本办法实施前核发的规划确认文件失效后,如需继续建设的,土地使用权需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回收后重新组织公开出让,方可重新申办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点规划确认手续。第七条【资质审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通过“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与“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由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受理,经过资料初审、专家审核、现场验收、公示等环节,确认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要求后,向企业颁发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第八条【规划布点调

6、整】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或者重点项目建设、公共安全等原因,确需调整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规划布点位置的,由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并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向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规划调整申请。第九条【继续适用原规定政策的情形】在本办法实施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继续适用原相关规定:(一)已按“十四五”规划落实混凝土搅拌站权属指标的。(-)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建未竣工的,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S)已按规定程序完成属地审批和市级备案的。(四)已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的。第十条【施行时间及有效期】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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