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综合类必看考点《刑法》2023年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事业单位招聘综合类必看考点《刑法》2023年版.docx(4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事业单位招聘综合类必看考点刑法(2023年最新版)事业单位招聘题库大纲考点高频考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刑法的主刑和附加刑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附加刑是补充主刑的刑罚方式,不能独立适用B: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能适用死刑C: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D:附加刑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它是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方式适用于重罪犯参考答案:A本题解释:【答案】A0解析:刑法第32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34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故A错误,应选。2、单选题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选项是正确的
2、?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该女子。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
3、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芟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义务的来源通常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造成的。(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据此a项中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阻止犯罪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或职务上的义务,不成立犯罪。
4、同理d项中路人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b中甲携6岁的侄子乙外出,由于这一先行行为,甲对乙便负有救助的义务。甲构成不作为。故ABD三项表述均有误。3、单选题甲某认为乡公安员乙某办事不公,致其“坐班房”丢脸,因而怀恨在心。某日酒后,妻子责骂甲某是“班房坯”。甲某被激怒,转身操起一把长约1.2米的钢叉,声称要把乙某和乙某的女儿刺死。他携钢叉去乡里寻找乙某未果,便沿路来到供销社门市部顺手拿走一瓶乐果农药,夹在腋下,来到乙某女儿的工作单位,声称:交出乙某的女儿,与其他人无关!该单位的职工说乙某的女儿不在。他不相信,到车间里寻找也未找到,被工厂保安控制住。甲的行为O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构成故意杀人罪
5、(预备)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参考答案:B本题解释:参考答案:B解析:预备、未遂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着手实行犯罪的判断需要因罪而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属于预备犯,杀人行为的着手是开始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不同的方式的着手的点是不同的,在刀杀、枪杀、棍杀的时候起码要等到行为人看到被害人,举起武器要打、要杀才能认为是着手,显而易见在本案中行为人连被害人的影子也没有见到,当然不能认为是着手。由于行为人没有找到被害人而且被其他人拿下,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是预备犯。这就是未遂与预备的区别。常见的未遂与预备的区别除了杀人问题以外还有抢劫。如:一个人打出租车到某
6、地去,结果引起司机的怀疑,直接把车开到了公安局去了,这种情况属于预备犯,因为抢劫的着手是为了获得财物,开始使用暴力威胁行为。在这个案件中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来不及实施,因此是预备犯。4、单选题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不同。下列属于金融犯罪的是一A: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B:由于外部事件造成的操作风险C:由于银行自身不完善的流程造成的操作风险D:由丁银行白身不完善的系统漏洞造成的操作风险参考答案:A本题解释:A解析金融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7、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B、C、D三项不构成金融犯罪。故本题选Ao5、单选题盗窃罪属于A:故意和过失犯罪B:过失犯罪C:故意犯罪D:故意或过失犯罪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答案】Co6、单选题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8、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这表明了他不希望儿子中毒,因此不具有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朱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此危害结果,以为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对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7、单选题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批准和执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取保候审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B:监视居住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C:必要时可由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D:批准逮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参考答案:B
9、本题解释: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3款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项应选。取保候审和逮捕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故A、C项应排除;批准逮捕权专属于人民检察院,故D项应排除。8、多选题成立不作为犯罪所要求的特定义务来源为A:法明文规定的义务B: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C:道义上的义务D:行为人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所引起的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参考答案:ABD本题解释:【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不能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则根
10、本不可能构成刑法的不作为。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并非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义务,都可以作为刑法中的不作为的根据。只有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且为刑法所承认,才是不作为的法律义务的根据。(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这一特定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不发生履行该类义务的问题。(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简称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害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o9、单选题某检察院决
11、定逮捕涉嫌受贿的某市副市长毕某,毕某闻讯后潜逃。为缉捕毕某,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人民法院D:某市纪检委参考答案:B本题解释: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属一般常识,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10、单选题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参考答案:B本题解释:【答案】Bo解析:选项A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B只是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选项C属于为了盗窃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
12、犯罪预备;选项D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也构成犯罪预备。11、单选题犯罪嫌疑人甲在押期间患严重疾病需办理取保候审,下列主体中无申请权的是A:甲本人B:甲聘请的律师C:甲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D:甲的父亲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解析:六部委刑事诉讼规定第20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中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
13、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12、单选题李某系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箱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BCD: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参考答案:C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
14、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前者除侵犯财产外还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只侵犯了财产;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前者的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后者的行为分别是特定的窃取、骗取与侵占行为,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题中李某虽然在行为方式上是窃取,似乎符合贪
15、污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但李某所窃取的2万元营业款并没有利用其记账员的职务便利,因为营业款是出纳员保管,所以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题中李某已经将营业款藏到垃圾袋中,在事实上已经脱离了银行的控制,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既遂。1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犯罪中止的要件的是A:必须是在危害结果产生之前放弃犯罪B:必须自动放弃犯罪C: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D:必须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参考答案:ABCD本题解释:ABCD解析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项:(1)必须是在危害结果产生之前放弃犯罪;(2)必须自动放弃犯罪;(3)彻底放弃犯罪;(4)必须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o14、单选题派出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