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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商家销售商品时“四舍五入”违规占有顾客分币余额违法行为一、案原20XX年X月,消费者XXX拨打12345投诉,称在县某超市购买商品消费合计1241.35元,超市收银台扫描其微信二维码,实际收取1241.40元,认为超市未征求其意愿多收005元不合理,要求处理。二、调查处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立即对涉诉超市进行了调查。经查,该超市为便于收银结算,杜绝分币找零,擅自将收银系统进行了“四舍五入”抹零设置;该超市在20XX年中秋购物促销活动期间,对投诉人所购部分商品实施了折上折优惠后,合计货款为1241.35元,经“四舍五入”的收银系统扫描后,实际收取投诉人1241.40元。
2、对此,我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超市改正,超市负责人向投诉人致歉,并退还多收费用。并责令超市严格遵守公平交易原则,立即修改收银系统,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值计费方式,收银台备存足量分币,据实结算交易价款。三、案例评析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超市采取四舍五入的做法,“四舍”属于商家让利的自愿行为,但商家擅自“五入”的做法则违背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分币虽然面值小,但未属于流通市面的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按照价格法相关规定,商家应该按实际价格收费,采取四舍五入的做法,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电脑结账系统是人为设置,不能成为商家拒绝找零的理由。尽管1分、2分、5分零币已经很少出现在流通中,也不能成为经营者不找零钱的借口,消费者明确要求找零,商家必须找回零钱,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商家有义务准备以分为单位的零币,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也不得用其它商品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