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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文书】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内检民监20XXXX号最局)人民检察院:朱XX因与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内民提一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朱XX,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其他当事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王XX,男,1964年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o二、诉讼过程和法院历次审理情况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7日受理朱XX起诉,请求判令王X义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
2、全部诉讼费用。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红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该院一审杳明:2012年5月28日,朱XX与王XX签订了一份房屋租售合同。合同中记载:卖方王XX,买方朱XX。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就王XX所拥有的赤峰市红山区XX办事处XX路东侧XX小区XX4号楼XX号房产,面积为299.83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赤字红山区义XX)达成协议:一、因卖方在银行办理贷款,还款期未到,暂时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卖方在租赁期届满后将商业用房出售给买方,买卖双方同意约定该商业用房每平米售价贰仟零贰拾柒圆捌角整(2027.80元),总购房款为人民币陆拾万捌仟圆整(608000.0
3、0元)。二、出售时间:卖方于2012年7月1日起将该商业用房出租给买方使用,租期为四年,至2016年7月1日结束,2016年7月1日卖方将此房出售给买方。三、租金及房屋价格:买方在租赁期间年租金为五万元人民币,上交租,每年7月1日将租金交至卖方。租期届满后,即2016年7月1日,买方将陆拾万捌仟元人民币购房款一次性交至卖方,双方办理交易手续。该房屋租售合同签订后,王XX将该商业用房交付给朱XX使用。另至朱XX诉讼前,朱X义按约向王X义交付了房屋租金。另查明,王XX于2018年8月15日向朱XX发出解除房屋租售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你至今未能按双方所签房屋租售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现我再次向你
4、发出以下解除合同通知,解除我与你在2012年5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售合同,你务必于2016年9月16日前将承租房屋完整无损地交还给我,并同时向我交纳自2016年7月1日至你交还租赁房屋期间的租金”。朱义X承认已经收到此通知,但辩称,王XX发出通知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也无效力。该院一审认为,王义X、朱XX所签订的房屋租售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王XX称朱XX违约在先、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该辩解主张不予采信。王XX向朱XX送达解除通知时间系诉讼过程中,且朱X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故该解除通知不产生解除合
5、同的效力。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售合同以后房价上涨,不属于情势变更。在签订该合同时,双方未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故对朱XX提出属情势变更及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现双方均主张自己履行了合同,在未确定朱XX违约的情况下,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判决:一、原、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12年5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售合同;二、原告朱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王XX购房款人民币608000元,收款同时王义X将房屋的房产证、大修基金票据及契税完税证明提供给朱义,并在收款三日内协助朱XX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王XX不服一审判决,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述理由是继续
6、履行合同对王XX明显不公平,也不能实现当时的合同目的。双方约定对涉案房屋采取先租后售的交易方式,四年期间涉案房屋的价值由合同约定的60.8万元飞涨至254.8555万元,差额高达194.0555万元之巨。出现朱XX现欲支付60.8万元购房款却获得价值254.8555万元房屋的严重失衡状况。对涉案房屋增值部分(194.0555万元)由双方均分作为购房款的增加额较为适宜。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赤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该院二审查明,二审过程中经赤峰XX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涉案标的2016年7月1日的市场价值单价每平方米为人民币8500元,总额为人民币2
7、54.8555万元。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该院二审认为,合同签订后至合同约定履行期间,房屋价格大幅上涨是客观事实,如果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对王XX有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一款(二)项的规定,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二审诉讼过程中,王Xx提出增加购房款的请求,予以支持。由朱XX给予王XX一定的补偿为宜。判决:一、维持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红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被上诉人朱XX补偿上诉人王XX购房款人民币70万兀O朱XX不服二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为二审判决应该依照合
8、同判决,仅以现在履约时价格偏低就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是错误的。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引发价格变动不属显失公平,二审判决结果严重损害朱XX的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日作出(2023)内民提一字第XX号民事判决。该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该院再审认为,因买卖关系约定于合同签订四年后才履行,在四年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买卖标的物的市场价格超过约定的价格三倍,且朱XX在约定的期限,并未将购房款进行提存,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价款,显失公平。判决:维持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赤民一终字第朱XX号民事判决。朱XX不服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三、申请监督
9、理由及其他当事人意见朱XX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了房屋面积、价格、交易时间等主要内容,双方权利与义务内容是完整和真实的,且60.8万元购房款在合同签订时已经明确,即便该合同项下房产约定交易时比合同签订时价格有所上涨,亦属于被申请人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王XX经检察机关依法通知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意见。四、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五、提请抗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双方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了房屋面积、价格、交易时间等主要内容,双方权利与义务内容是完整和真实的,且60.8万元购房款在合同签订时已经明确,即便该合同项下房产约定交易时比合同签订时价格有所上涨,亦属于被申诉人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综上所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内民提一字第XX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你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OXX年义X月XX日(院印)【文书评析】这是一份比较出色的民事提请抗诉报告书。其主要特点是语言简练,条理清楚,说理充分,观点明确,格式规范,体现了制作者较强的业务功底和文字驾驭能力。文书中民事诉讼法条文系修改前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