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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局财务管理工作,强化内部财务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并结合本校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局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所有财务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及地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第二条财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认真执行财税法规,按要求规范账目、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表,健全会计档案。第三条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第四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五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六条银行账户的开设、管理1、银行账户开设需报政府批准后,按市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办理。2
2、、本局所属账户,不得提供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3、未经局主管领导批准,所有账户资金不得调出另存他用。第七条票据、印鉴使用与管理1、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会计统一购买、管理。票据购买、回收,均须办理登记手续,存档备查。登记内容包括:购买人、购买数量、票据号码;回收存根数量、号码、原因。2、银行票据、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由会计保管财务印鉴,出纳保管银行票据。3、转账支票由出纳填写、会计审核后盖章。4、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银行票据,不得外借,不得私用。5、变更银行预留财务印鉴,必须经主管局领导批准。第八条现金、现
3、金支票管理1、为改善现金管理,本局现金提取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2、现金、支票必须集中存放,一律存入保险柜。保险柜钥匙由出纳保管。收入现金,应当日16:00时前送存银行。3、出纳人员必须公私分明,严禁公款、私款混放使用。4、因公借款(含现金、现金支票)应立借据,写明用途、还款日期、借款人签字、分管局长和局长审批签字。5、不得借出空白支票。第九条报销管理1、报销凭证必须齐全,报销发票正规真实,由报销人如实填报报销单。2、报销单需报销人写明金额、用途、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常务局长签字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无误方可报销。3、详细报销要求以财务报销管理制度为准。第十条账目核算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一条账目检查1、账目要日清月结。月结时,要核对会计、出纳账,核对银行存款、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2、银行存款由会计会同出纳员共同核对,每季度一次。3、分管财务工作的常务局长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账目抽查。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