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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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完善从严管理公司管理人员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高素质管理人员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落实省国资委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工作有关要求以及深化公司三项制度改革部署安排,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进公司管理人员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公司管理人员能下问题,主要规范对公司有关管理人员的组织调整。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各级管理人员。第

2、四条 推进公司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必须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建立健全不适应企业发展、履职不力、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管理人员调整退出机制。要严格执行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不能正常履职、末等调整等规定,也要加大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运用、加大问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人员等情况的工作力度。第五条加大综合考核结果运用力度。由企业党组织根据考核结果等研究确定末位或不胜任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岗位调整或不胜任退出。(-)公司实施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企业,应强化经理层成员和实施同向管理领导人员任期内的考核和结果运用,对出现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中止任期、免去现职、及时解聘,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

3、继续留任。出现的情形一般包括: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70分(百分制)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70%(完成率)的;2.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的;3.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4.或因其他原因,企业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二)公司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的企业,应依据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约定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对经理层成员出现所列情形的,应解除(终止)聘任关系。出现的情形一般包括:1.考核不达标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70分的(百分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

4、低于70% (完成率)的;聘任期限内累计两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2.对于开展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的,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3.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被追究相关责任的;4.聘任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5.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6.聘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7.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试用发现或试用考核结果不适宜聘任的情形;8.董事会认定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其他情形。(三)公司及所属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在年度综合考核或全员绩

5、效考核中,考评结果为不称职,实施末等调整,进行岗位调整、降职、免职或解聘处理;考评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予以提醒、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应以年度业绩完成情况为重点,结合其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廉洁从业,以及个别谈话、职工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经分析研判认为确属不胜任担任现职的,予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或解聘处理。第六条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调整退出。不适宜担任现职是指根据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表现,或者因客观原因难以胜任岗位要求,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认定为不适宜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相应采取调整岗位、免职(解聘)、降职降级等方式予以调整。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

6、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经综合分析研判认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四)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 者交流决定,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7、及上级和公司实施细则的,不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A)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拒不接受任务或者临阵退缩的;(九)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八小时以外”行为违规,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在巡视、审计及有关专项考核工作中,发现存在明显问题或者负有相关责任的;(十一)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十二)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

8、、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或者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十三)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第七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管理人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整启动。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第六条所列情形,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启动调整程序。(二)考察核实。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综合分析情况,有针5对性地考察核实,注意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职工反映、了解职工口碑。(三)提出调整建议。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人员提出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管理人员本人谈话

9、,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四)组织决定。所在企业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五)谈话。党组织负责同志或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管理人员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所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管理人员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第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

10、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第九条 管理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做好思想工作。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第十条加大问责力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管理人员实行问责:(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单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五)履行安全、环保职

11、责不力、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六)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七)违反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八)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九)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十)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十一)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

12、响等失职行为的。第十一条 问责程序为: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办理相关事宜。对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本单位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第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的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中层管理职务,可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至少两年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级的中层管理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符合条件重新任职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第十三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第十四条管理人员因违纪违法应当解聘或免职的,按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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