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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岛事故对我国核电标准建设的启示2011年3月11日发生的日本福岛核事故给日本乃至整个世界的核电发展都带来了沉痛的打击,不但大大增加了人们的核电恐慌,而且导致很多国家发展核电的信心受挫。其实,这次事故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它的发生除了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的原因,与核电标准的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第一,日本的核安全标准低,对于严重事故标准研究不足。日本在核事故初期没有果断采取相应措施遏制事态发展,导致错过了抢救最佳时机。将集团公司的经济性利益置于核电厂安全性之前,这与核电标准中安全第一的原则是相违背的。我国在制定核电法规标准时,应特别强调将安全第一置于处理严重事故标准的第一层次,使其成为核事故的最基本原
2、则。日本的核电工业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的,核电设备制造业主要执行美国ASME标准,起步之后可以说步步都是有法可依的。日本现今与核电事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令和条例大约有三四百条,但对核安全的标准定得不够高,没有达到与时俱进,为核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所以我国应该汲取日本的教训,对超设计基准事故应重新认识,保障核电法规标准的定期更新、修改和实施。第二,日本福岛没有严格实施在役检查标准。今年年初,日本原子能安全保安院要求东电自查,确认是否已充分检查核电站设施。东电2月28日向原子能安全保安院递交报告,承认没有检查核电站6个机组的3个部件。东电在报告中承认,一个配电装置11年来从未接受检查。另
3、外,冷却泵电机、柴油发电机和其他一些冷却系统部件没有做定期检查,而是伪报记录并上报。由此可见,日本核电法规标准中涉及的维修、管理这一部分未能严格实施。虽有人制定标准,但无人实施标准,使核电标准成为一纸空谈,只是一个象征性的文件,没有起到预防核事故和消除隐患的作用。我国在制定核电法规标准中,应该采取严格审查维修、检修报告(譬如采用视频提交等高科技验收手段)的政策,严格执行在役检查标准,保障核电法规标准的具体实施。第三,日本核监管机制没有发挥其作用。日本监管机构多名官员担任东京电力公司要职,以致核电法规标准中的监督、审查层次混乱,失去了其应尽的职能。我国在建立核电法规标准的运行和管理标准时,应保证监管部门的官员公开化、透明化,独立于电力公司之外,体现核电对资格审查的严格性。还应将核电标准化与核安全立法、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工作运作融洽地结合并进行协调,以防止核电标准体系与监督管理工作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