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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洲区第五小学运动场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一章总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75号)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8)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订本方案:第一条征收目的为推进香洲区第五小学运动场扩建工程项目进程,促进
2、教育设施更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香洲区第五小学运动场扩建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予以征收,该征收行为属公共利益范畴。第二条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一)征收范围:香洲区第五小学运动场扩建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二)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律主体: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四)房屋征收部门: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五)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街道办事处。(六)见证单位:珠海市香洲区教育局。第三条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种类及面积确认(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
3、途原则上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二)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自然资源、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三)本次征收补偿范围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种类及面积确认: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计量所得的数据和资料为依据。(四)不予补偿范围的确认:本次征收范围确定后,对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2 .改变房屋、土地用途;3 .房屋的分割、转让、租赁和抵押;4 .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4、5 .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6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第二章补偿标准及办法第四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8)43号)的规定执行。珠府(2018)43号文未列举的补偿项目,可以通过对价值、迁移或拆除的个案评估确定。第五条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和标准(一)补偿方式住宅房屋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二)补偿标准1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香洲区范围内,优先考虑近十五年内建成的安置房屋给
5、被征收人。具体补偿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房屋认定建筑面积,按1.1系数等面积置换。被征收人应选择最接近应补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屋户型建筑面积。由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不便分割,如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大于应补偿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应补偿建筑面积5%以内(含5%)的,超出部分按照4000元/平方米向房屋征收部门缴纳建筑成本;超过5%的部分,按照该安置房屋市场价格向房屋征收部门缴纳面积差价。如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和标准执行,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6、,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房屋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房屋认定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按1:1I系数计算补偿金额。3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照第1、2项的规定确定相对应的补偿标准。第六条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助及奖励(一)搬迁费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补偿标准其中一种:(1)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标准为20元/平方米,搬迁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房屋认定建筑面积乘以20元/平方米计算,且不低于1500元/户;(2)由项目选定的评估公司对搬迁费进行评估,搬迁费以评估报告为准。以上补偿标准选定后不得变更。搬迁费包括家私、
7、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宽带、家庭用品、用水、用电等搬出搬入及迁装费用。2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迁出和迁入两次搬迁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一次搬迁计算。3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照第2项的规定确定相对应的搬迁费。(二)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1临时安置费按照房屋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房屋认定建筑面积乘以30元/平方米/月计算。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提供周转用房,但提供临时安置费作为过渡,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即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4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
8、临时安置费补偿。5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照第1、2、3项的规定确定相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三)住宅房屋的补助和奖励1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给予补助和奖励。2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房屋认定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补助和奖励。3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房屋认定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评估单价的20%的补助,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低于本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单价的,价差部分作为奖励支付给被征收人。(价差部分计算方
9、式为:本项目拟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单价减去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后的差额,再乘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房屋认定建筑面积。)4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照第2、3项的规定确定相对应的奖励。第三章征收与补偿争议的解决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书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附则第八条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
10、书发布后2个月内。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拆除和清理场地。第九条强制执行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香洲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生效裁判,驳回其起诉或诉讼请求的;(四)其他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第十条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必须将其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和/或土地使用证)、用地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应在收到相应补偿款后,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注销房地产权证、用地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被征收人如提供虚假资料,则取消其相应的补偿,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本方案由批准的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