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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物资赔偿制度一、遗失工具、低值易耗品按使用时间长短与价格予以赔偿,赔偿比例如下:1、价值在5元以下,使用半年内丢失,赔偿90%;使用一年内丢失,赔偿80%;使用二年内丢失,赔偿70%;使用三年内丢失,赔偿60%;使用三年以上丢失,赔偿50%。2、价值在50元以下,使用一年内丢失,赔偿90%;使用二年内丢失,赔偿80%;使用三年内丢失,赔偿60%;使用三年以上丢失,赔偿50%。3、医疗专业设备价值在50-800元(非医疗专业设备价值50500元)以内,使用二年内丢失,赔偿90%;使用三年内丢失,赔偿80%;使用五年内丢失,赔偿70%;使用五年以上丢失,酌情考虑赔偿,但不低于10%。4、非成本核算科室的低值易耗品丢失,按其价值的IO0%赔偿。5、工具丢失按其价值的100%赔偿。二、因使用不当使固定资产设备损坏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赔偿比例,按损坏程度大小,采用由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批准后赔偿。三、凡属有意损坏、偷窃及倒卖工具、备用物资者,按原价加倍罚款。五、赔偿者按赔偿比例办好赔偿手续,持赔偿通知单到财务科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