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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税费征收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培育税源费源,促进本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开展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依法由本市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第四条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统筹、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
2、单位落实税费征收保障措施,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人力物力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税费征管服务、税费政策宣传、争议处理化解、信息采集等工作。第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第二章信息共享第七条税费信息共享实行目录管理。税务机关负责组织税费信息共享目录的编制、发布和更新等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八条税费信息依托本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共享,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税费信息共享目录依法提供相关信息;税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九条税费信息共享一般以电子数据方式进行,暂无法采取电子数据交换的,可采取介质交换
3、、邮件交换、纸质交换等方式。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税费共享信息及时维护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对获取的税费信息加强管理,确保信息安全,不得将税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违法向第三方披露。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智能化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费信息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根据税费信息比对分析情况,研究制定培育和巩固税源费源基础的支持政策,提供优化服务和强化监管的有效指引。第三章税费征缴协作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费相关违法行为或者税费优惠对象不再符合法定优惠条件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
4、机关。第十四条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第十五条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与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保障本市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等的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依法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因确认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条件,需要发展改革、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七条税务
5、机关因涉税财物价格不明、有争议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协助认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八条人社、医保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等工作的协作机制,在跨部门业务联办、联合执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第十九条非税收入划转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项目、缴费人、计费依据、应缴金额等信息,税务机关依法办理非税收入的征收。税务机关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并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需求反馈征缴明细信息;对欠缴、少缴非税收入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做好催缴工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提供协助。第二十条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
6、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派驻联络机制,实现税警双方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办案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第二十二条市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缴费人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和发布工作机制,将归集的信用信息、产生的评价结果推送至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税务机关应当健全纳税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机制,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第四章税费服务支持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健全本市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相关工作机制,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税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税费政策、纳税缴费流程、服务规范和权利救济等事项。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缴费人规范提供精细化、便捷化、个性化服务。第五章保障监督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受理投诉、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同时为检举人保密。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情况,全面反映有关部门和单位税费征收协助工作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全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