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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院校园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第三条凡扰乱校园治安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校园治安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尊重和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遵循以人为本、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第五条学院各部门应当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
2、安全与稳定。第六条学院保卫处全面负责学院治安管理工作。第二章校园公共秩序管理第七条校园必须保持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在教学场所、宿舍、食堂、浴室、礼堂、商业网点、运动场(馆)、娱乐场地、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实施破坏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第八条任何人不得妨碍学院保卫处、保安工作人员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管理。第九条在学院内进行集会、游行等活动,应当按规定程序申报。未按程序申报或按程序申报未得到批准的,不得在校园内进行集会、游行等活动。第十条禁止在校园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虽未直接参与但混淆事实,偏袒一方引发事态扩大或激化矛盾。不得在校园内酗酒或酒后滋事。第十一条禁止在校园内散
3、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或者以其他方法制造事端,破坏公共秩序。第十二条禁止在教室、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场所,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设备(学校组织活动的除外),干扰他人工作、学习或生活。第十三条禁止在学生宿舍内男女同居、混居或者为他人同居、混居提供便利。第十四条禁止在校内赌博,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第十五条禁止在校园内饲养家畜家禽或宠物;禁止擅自采摘、砍伐或毁坏校园内的花草树木;禁止乱扔、乱堆垃圾或其他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三章校园公共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禁止私带或夹带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违禁物品进入校园。第十七条禁止携带匕首、枪械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4、进入校园;禁止在校园内使用各种器械捕杀鸟类。第十八条禁止盗窃、损毁校内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景观建筑物等公共设备设施;禁止在校内玩火、放火烧荒;禁止下河游泳、戏水。第十九条禁止擅自添加、删除、篡改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禁止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或有线电视等视听设备或其他方法和手段,宣传宗教迷信、色情、暴力、散布谣言或者其他危害校园安全及稳定的言论。第二十条禁止以侮辱、恐吓、诽谤、骚扰、猥亵、殴打等手段,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禁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处。第二十一条禁止以偷窥、偷拍、窃听、散布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禁止抢夺、盗窃
5、、骗取、勒索、藏匿他人财物及公共财产。第二十二条学生应自行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外出时应将电脑等贵重物品放入柜内上锁,并随手锁好门窗。在教室上课、体育场运动和外出途中要随时注意自己的物品,以防丢失。第二十三条发现物品被盗、被抢、丢失、损毁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或报警,并在保卫部门到来前保护好现场,以利证据采集和破案。第四章校园公共场所管理第二十四条校园公共场所活动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第二十五条学院各部门、各社团在公共场所举办各种大型活动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并提前五天将活动时间、地点、人数和活动安全负责人及安保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报学院保卫处备案。活动应在指
6、定时间、地点进行,并视规模大小组织相应的安全保卫力量,在学院保卫处协助下,共同维持好现场秩序。外单位借用我院场馆的,应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并报院保卫处备案。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和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经商。学院引进的餐饮、商业网点须签订合同,与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的场所合法经营。第二十七条学生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任何场所设摊经商。第二十八条校园内张贴布告、广告、标语、海报等须经学院宣传部和保卫处批准,张贴在指定地点。严禁张贴、悬挂、散发违法或不健康的宣传品或印刷品。严禁在校园内生产、销售,传播淫秽、反动书刊、录音录像等制品。第二十九条严禁学生违章用电、乱拉电线,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
7、的电器具,严禁使用加热电器具(如热得快、电水壶和电热毯等),严禁焚烧物品,严禁擅自留宿外人。第五章奖惩规定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或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情节较轻的由保卫处给予批评教育。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应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的,学生由保卫处移交学生管理部门处理,教职工由保卫处移交学院相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应受行政处罚或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由保卫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三条对破坏、损坏院内公共设施、设备、器材或他人财物的,可进行调解处理或责令其按被损物品价值进行赔偿。第三十四条对举报、制止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师生员工,学院将视情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