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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 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4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专项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活动。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
3、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区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征收项目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区县政府协商确定或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确定1个区县政府牵头,负责协调和推进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工作,相关区县政府配合;相关区县政府可以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协商制定并实施统一的补偿标准。第六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承担委托事项的
4、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受委托权限,依法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需要,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承担调查、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第七条 区县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中心城区的征收工作经费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其他区县的征收工作经费标准由当地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提升工作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素质,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实施。第九条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档案管理,按政府信息公
5、开要求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完成征收项目后3个月内,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档案资料交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存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档案的电子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档案资料的电子信息化集中管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未经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活动。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市、区县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县房屋
6、征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工作经费、征收补偿费用等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十二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
7、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三条 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资金、房源等情况,合理制定房屋征收项目年度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和机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通知应当载明暂停的事项和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公布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确定并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参与调查登记和开展预评估等前期服务工作。第十九条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
8、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入户调查通知后组织开展调查工作,登记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登记。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进行登记。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核实处理。第二十条 区县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和机构,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进行集体会审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结合剩余期限予以适当补偿;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区县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未
9、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标准。集体会审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届满前向区县政府提出,区县政府应当进行核实。第二十一条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县政府审批。区县政府组织论证、审查后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二)房屋征收目的和征收范围;(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五)搬迁补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助、提前签约奖励标准;(六)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价格等情况
10、;(七)签约时间及期限;(A)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单位联系方式;(九)其他事项。区县政府应当及时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预签协议的户数占比达到规定比例的,区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预签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区县政府终止房屋征收程序,预签协议不生效。预签协议中应当注明被征收房屋价值以正式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签订预签协议的户数占比由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80%o第二十六条中心城区内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方案论证意见、资金和房源情
11、况等相关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区县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情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区县政府应当于7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区县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和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三章 补偿程序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房屋征收补偿的住房保障政策,以及补偿
12、、补助、奖励科目及其相应的最高限额标准。区县政府不得增加补偿、补助、奖励科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区县政府应当在规定的补偿、补助、奖励的最高限额标准内,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合理原则和前款规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的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实施。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不少于7日。中心城区内各区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在公布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业务指导。第三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饰装修以及相关设施设
13、备损失等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三十一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本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经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当提供指定区域和时段,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方面的查询服务,出具查询结果。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县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按照房屋价值相等原则,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产
14、权登记人应当为被征收人。若被征收人为自然人且死亡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产权登记人应当为被征收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第三十三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已签订预签协议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修正房屋价值后,预签协议自动转为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明确的主要事项有: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设施设备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分户补偿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三十四条 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
15、履行各自义务。被征收房屋有其他实际使用人的,被征收人应当告知并督促实际使用人按期搬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时,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经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催告仍不履行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被征收人作出履行补偿协议的决定,明确履行期限,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不履行补偿协议决定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 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经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政府可以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并告知被征收人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