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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光明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明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光明新区管委会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事项作出的行政决策行为,适用本制度。新区人事任免及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适用本制度。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一)制定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和修改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2、;(三)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重要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四)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住房保障、安全生产、公共交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五)其他依法需要新区决策的重大事项。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前款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目录化管理。第四条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第五条新区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
3、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第六条新区综合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新区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监察,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第二章决策起草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前,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开展决策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了解决策涉及事项的实际情况。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决策事项的现状和问题;(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四)其他需要调查研究的内容。第九条决策起草部门在调查研究后,应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可以由决策起草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有关
4、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以及决策执行部门、财政开支、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十条决策起草部门在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过程中,应当就决策草案征求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办事处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民意调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多种方式。第十一条举行座谈会,应视决策内容需要,邀请受本项重大行政决策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并制作会议
5、记录。决策草案及决策草案说明应当提前送达与会代表。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方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三)新区管委会认为需要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第十三条听证会由决策起草部门组织召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组织、程序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听证建议或处理意见,听证建议或处理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第十四条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
6、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提出决策建议方案。第十五条通过公众媒体征求意见,应视决策内容需要,公布决策草案及决策草案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特殊情况的,不少于七日。公众可就公布的决策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提出其他决策方案。第十六条对于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办事处的意见,拟不采纳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在决策草案说明中作专门记录和说明。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民意调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反馈或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7、。第十七条决策起草部门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涉及个人隐私以及发生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处理决定的外,应及时通过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仅涉及特定群体的可只向特定群体公布。第四章专家论证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在提请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第十九条专家咨询论证由决策起草部门组织,确定咨询论证专家应以入库专家为主、库外专家为辅,以技术专家为主、行政领导为辅。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专家库以外的国内外专家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第二十条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不少于7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
8、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11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在选择确定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咨询论证时,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第二H条专家咨询论证一般从合法性、科学合理性、可行性、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第二十二条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等方式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组织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决策起草部门要根据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吸纳合理可
9、行的意见,对不采纳的意见要作出说明。意见采纳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第五章风险评估第二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在提请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起草部门自己进行,也可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委托课题研究等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
10、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予以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社会效益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行政决策引起的社会发展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经济效益风险评估是指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七条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把风险评估结论作为是否实施的重要依据。经评估,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存在中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存在高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或者应当调整方案、降低风险后再决策。第六章合法性
11、审查第二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在提请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送请新区综合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决策起草部门不得提请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第二十九条决策起草部门送请新区综合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前,应当送本部门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顾问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第三十条决策起草部门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送审公函;(二)决策草案及其拟制说明;(三)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四)各部门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及公开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及论证报告、听证笔录及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五)本部门法律顾问书面审查意见。第三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
12、的合法性审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涉及的行政程序和实体内容的合法性;(-)决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协调、衔接性;(三)决策实施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四)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第三十二条新区综合办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经新区综合办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三条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三十四条决策起草部门将决策草案提交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应当向新区综合办报送以下材料:(一)新区领导同意决策方案(草案)上会审议的批示;(二)决策草案及其拟制说明;(三)草
13、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四)新区综合办的审查意见;(五)各部门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及公开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及论证报告、听证笔录及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第三十五条新区综合办收到决策起草部门提交审议的材料后,认为材料齐备的,应当安排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要求其补充材料。第三十六条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就决策草案作出的决定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作出同意决定的,由新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以新区管委会或新区综合办名义印发正式文件予以实施;(二)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草案不再审议;(三)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新区主要领
14、导或分管领导签发,以新区管委会或新区综合办名义印发正式文件予以执行;属重大的、原则性的内容修改的,修改后安排重新审议;(四)作出搁置决定的,搁置超过一年,决策草案自动废止;搁置期间,决策起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新区主要领导决定。第三十七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讨论意见、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记录在案,作为决策检查和问责依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作决策档案。第八章决策执行及监督第三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和配合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
15、相执行、推诿或拖延执行。第三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一)评估组织单位为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新区督查部门或监察部门根据需要也可组织评估;(二)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有效期而定;(三)需要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的,应当委托未参与决策拟制阶段相关工作的专业研究机构;(四)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制作评估报告提交新区管委会。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内容的建议。第四十条新区管委会对决策后评估报告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评估报告建议继续执行决策的,经新区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决策继续执行。(二)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的,经新区主要领导批示同意,提交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三)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决策内容的建议的,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将评估报告在提交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前先送新区综合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新区管委会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决定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应当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第四十一条决策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决定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