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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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委属各单位,相关交通企业: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经我委2014年委主任办公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 年 12 月 16日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和论证、审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2、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1o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2o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在提交开工申请前向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交危

3、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在办理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清单与安全施工措施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编制专项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写。第六条 专项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气象及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

4、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等(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b(四)施工工艺技术:主要施工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危险因素辨识、分析、评估等。(六)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七)安全验算书及相关图纸。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专项方案进行审核,由施工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

5、签字。在报送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应报建设单位备案。第八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以及设计或监理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确认有必要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专项方案经论证、审查未通过或需要重大调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意见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九条参加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单位和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安全或技术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三)勘察、设计单位项

6、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四)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安全专监;(五)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安全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本分部分项工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六)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到安全的相关工程的主管部门或单位。第十条参加专项方案论证、审查的专家应当诚实守信、技术严谨、经验丰富,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有类似专业经历(本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家b专家组成员人数、专业及技术职称应符合下列要求:(-)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的分部分项工程:1 .成员不少于5名;2 .具备审查分部分项工程的专业和经验;3 .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7、二)其他公路水运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1 .成员不少于3人;2 .具备审查分部分项工程的专业和经验;3 .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审查的主要内容:(-)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具体、可行;(二)危险因素辨识分析是否合理,全面;(三)专项方案计算方法和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施工安全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等。专家组应对专项方案通过或者修改提出明确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论证审查、审核签字后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签字;对于超

8、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修改后,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分别向现场技术、管理人员、作业班组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交底文件应存档备查。第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五条对于需要验收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为总承包单位X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按照专项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

9、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仍不能得到有效整改的,应当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审查与实施;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定期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关于施工单位不按专项方案实施

10、和拒不整改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项目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建设项目的重大专项方案进行监督抽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第二十条 对存在下列行为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整改不力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施工单位(含总承包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审核,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和实施专项方案的;(二)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三)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危

11、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责令停工整改,或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未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的。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1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 .桩基础(含抗滑桩X挡墙基础、深基坑(槽入深水基础。4 .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 .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瓦斯隧道、水底隧道、连拱、小净距(包括空间小净距入浅埋与偏压、三车道及以上超大断面隧道等。6 .航电枢纽、港口码头和桥梁工程中的围堰工程及其拆除工程。7 .码头和桥梁等

12、水上工程中的钢作业平台、吊运安装作业、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8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工程。9 .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及切割、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10 .爆破工程。11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2 .施工区域有潜在危险的起重吊装工程。13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1 .开挖深度超过8m (含8m)的基坑(槽)的土、石方开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8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的基坑(槽)的土、石方开挖。2 .高度超过30m的滑坡处治;高度超过50m的深切坡;开挖深度超过20m的抗滑

13、桩。3 .开挖深度超过30m的挖孔桩基础。水深超过8m (含8m )的基础及围堰工程。4 .单孔跨径40m及以上的梁拱现场浇筑、安装。采用挂篮、移动模架浇筑施工的桥梁上部结构。高度20m及以上,采用滑模、爬模、翻模、飞模浇筑的墩、柱、塔等。5 .不良地质隧道(岩溶、富水、穿越煤层、采空区或有断层、破碎带、高地应力等人高瓦斯隧道和水底隧道;连拱、小净距(包括空间小净距)、浅埋与偏压、三车道及以上超大断面隧道。6 .码头和桥梁等水上施工中平面面积超过80m2的钢作业平台。7 .体积超过5000m3的大体积混凝土浇筑。8 .水下工程中的爆破工程。9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大型模板支撑体系或满堂支架;高度50m及以上脚手架等搭设与拆除工程。10 .采用悬臂吊机、缆索吊机、索道吊机施工的安装、拆卸工程。11 .上跨、下穿及影响邻近既有线路运行安全的工程。可能影响人员、车辆通行及周边设施安全的桥梁、码头拆除及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12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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