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诚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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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指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工程,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第三条 在佛山市

2、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活动的下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企业(以下简称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具体范围如下:(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设计咨询机构;(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企业;(四)工程监理、第三方监测企业、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五)其他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主要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各类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等相关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各级城市轨道交

3、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统称记录部门)依法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对其诚信状况做出评价,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利用已公布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第五条 市级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诚信信息认定标准,负责有关诚信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受理相关的投诉,负责全市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诚信管理,依照诚信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各区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

4、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受理相关的投诉,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建设单位负责所有与本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诚信履约评价工作,总承包施工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企业的诚信履约评价工作。第六条诚信评价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诚信的原则。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市主管部门根据统一的标准,通过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诚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平台)归集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并在诚信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第二章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评定及录入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

5、不良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一)良好行为: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良好行为指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活动中,获得正面评价,对照市主管部门制定的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可以获得诚信加分激励的行为。工程类良好行为是指,涉及工程类良好行为(包括区级以上含区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工程质量或安全奖等信息),仅限于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或佛山市援建或救灾项目获得的奖项、荣誉和表彰;(二)不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三)履约评价信息,是指建设单位与本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诚信履约评价形成的诚信信息,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与本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企业的诚信履约评价形成

6、的诚信信息。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行为记分标准,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行业规定制定发布,适时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诚信信息管理实行动态评定与有效期制度。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诚信管理通过诚信平台进行诚信分值动态计算,并自动形成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诚信等级。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发生良好行为依据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进行加分,分值加分期限以获奖级别确定,市级及区级的1年、省级的2年、国家级的3年。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发生不良行为依据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扣分,不良行为信息的适用期限以广东省住

7、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主体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准,对未列入意见的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信息,在确认不良行为后7日内录入,公布期限参照意见中划定的12个月、9个月、6个月和3个月的标准执行;若企业在使用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适用期限将加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第九条诚信信息的有效期自该信息录入诚信管理系统并参与诚信管理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有效期内,该诚信信息参与实时评价,并在市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有效期届满后由市主管部门将其转入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诚信档案系统内部保存。第三章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第十条 凡在佛山市纳入

8、诚信管理范围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办理诚信登记,并按要求在诚信管理平台填写和提交相关资料。建议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明确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标活动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先在诚信管理平台进行登记。同一家企业同时具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多类资质的,应分别办理诚信登记。第H一条在本市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区主管部门申报基本信息,建立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电子诚信档案(以下简称电子诚信档案)。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一)基本情况: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9、、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签名、在本市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规模、业务范围、完成时间,以及业绩评定情况等;(三)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四)良好行为;(五)不良行为;(六)履约评价信息;(七)诚信等级: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分值,编制成记分标准,对企业、个人的行为予以记分,由诚信平台自动形成诚信等级。第十二条电子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与记录部门监管过程中产生两种方式,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供的信

10、息经市主管部门核查后采用。(一)基本情况: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初次建立电子诚信档案时,采用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自行申报,由市、区主管部门核查后,建立诚信信息的基本情况数据库;(二)业绩、人员情况: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诚信业绩、人员数据根据项目的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的办理情况,由市、区主管部门诚信平台自动确认导入;(三)变更情况:诚信平台数据的变更申报,由市、区主管部门核查后予以修改;(四)良好行为: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将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应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由市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录入;(五)不良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由相关执法机构报市主管部门并附上证明资料,市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录入;(

11、六)履约评价信息,根据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质量等履约表现情况进行评分,并换算为诚信履约扣分值;(七)诚信等级:通过市主管部门核实后录入的行为信息记录的相应分值,自动形成企业诚信等级。第十三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资料齐全,录入信息完整的,市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第十四条 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信息的变更,由轨道工程参建企业登录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办理,并确保资料真实有效。第十五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退出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的,需办理诚信

12、登记注销手续。自行退出的,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应在诚信管理平台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注销资料,由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第四章诚信信息的采集第十六条在本市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实行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到位考勤,到位考勤情况记入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第十七条 记录部门在对轨道工程参建企业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采集的良好行为信息,在良好行为认定文书签发后次日由专人录入诚信系统,在诚信平台公示,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为异议期,如有对良好行为有异议的,请在异议期内向出具良好行为的记录部门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如未有异议的,将在异议期截止后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13、第十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由记录部门依照各自权限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实时采集,及时认定,并由专人录入。记录部门应当加大对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力度,市、区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在建工程项目的诚信履约检查,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年1次,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服务机构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日常检查。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所认定的事实应当有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第十九条经市主管部门认可,由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市轨道工程参建企业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部门移送材料之次日由专人录入诚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

14、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参与实时评价计分。第二十条 对于自行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径向市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书证明材料或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提交电子证明材料。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监督举报。轨道工程参建企业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弄虚作假的,市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第二十一条 良好行为信息认定文书自签发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予采集。第二十二条轨道工程参建企业不良行为认定依据:(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生效的其他行政处理文书;(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三)市、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签发的责

15、令整改(停工)通知书;(四)经市、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五)市、区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二十三条 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应当依次采用下列方式送达:(一)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同时通过电话或者短信告知其单位负责人;(二)邮寄送达。以邮寄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地址应为企业法人注册地址或者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地址;(三)留置送达。对拒不签收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当事人所在工程的施工现场送达。有见证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四)公告送达。以在公众媒体上刊载之日起的第60日为送达日期。第二十四条 轨道工程参建企业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并经市、区主管部门核查整改结果,其整改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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