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摘要:随着国际社会间投资活动的日益增多,随之而产生的争端也与日俱增。妥善处理这些争端是维护国际投资市场的重要保证。本文从四个方面对国际投资争端机制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对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基本概述,第二部分分析了几种的主要的机制。第三部分描述了当前解决机制的缺点并在第四部分给出完善建议。引言随着国际投资自由化程度以及各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国际投资不仅在投资领域不断拓展,而且投资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同时,由于国际投资的项目往往规模巨大,其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因此与投资有关的争端问题也变得十分复杂与困难。现行的机制在面对国际投资争端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时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2、,显得捉襟见肘。关键字:国际投资协定国际争端解决国际投资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概述(一)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投资争端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国家之间的自然人、法人、政府等主体之间基于国际直接投资或者国际间接投资产生的纠纷。狭义的国际投资争端仅指产生于私人直接投资的争议。(二)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方法1 .司法解决方式司法解决方式顾名思义是指在将国际投资争端交由法院进行审理,由法院依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对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判决,争端双方当事人采取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法院的判决。实践中司法解决方式主要有东道国法院诉讼、外国法院诉讼和国际法院诉讼。2
3、 .非司法解决方式在国际投资发展的实践,各国发展出了多种非司法方式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主要包括双方协商、斡旋与谈判、调解与调停、东道国当地救济、外交保护等途径。非司法方式灵活多变,可以适应不同情况的需求,也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3 .准司法方式一般而言,在国际投资争端中准司法方式指的就是仲裁的方式,是指由与争议无关的第三方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途径。伴随着国际投资的不断发展,仲裁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重视,正成为最为重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二、现行的主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1.ICSID机制ICS1D是基于华盛顿公约而建立的专门性的国际机构,也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解
4、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性仲裁机构。华盛顿公约作为一个国际公约,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效力,因此中心做出的裁决具备法律拘束力,需要得到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就争端双方而言,在裁决作出之时起就要受到裁决的拘束,尽管实践中中心做出的裁决可能被解释、撤销或者修正,但这些需要在公约所规定的框架内进行。ICSID机制还有利于平衡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利益,既可以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外国投资者,又可以有效避免针对国际投资争端的政治化影响,从而公平、有效地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就ICSID来看,其突出的问题是中心的审结效率低下,案件的仲裁时间长,审理的过程缓慢,几乎每个案件的
5、审结都要经过好几年的时间,有的甚至经过10年还悬而未决气,这将大大弱化中心的作用,使当事人对中心的裁决力产生质疑,从而转向其他的争议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最早是建立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之上的,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其内在的制度性以及程序性的设计对投资争端的解决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 .统一性自从确立DSU机制以来,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机制。同时,当DSU与其他适用的协定出现抵触时,应当依据具体的协定规定,优先适用该协定。2 .管辖权的强制性DSB对案件的管辖权具有强制性,这区别于目前世界上大多数的争端解决机构需要以争议
6、双方自愿为前提才能取得管辖权。3 .争端解决机制的启动具有自主性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解决争端的程序是否开始是由发生争议的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他方不得进行干涉。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涉及程序的事项有十分详细的规定,要求争议双方严格遵守O在长期的实践中,WTO争端解决机制不断地发展与完善,迄今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一套制度。该机制的优势主要在于:首先,WTO机制规定的内容详实,对于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十分全面,因此有利于争端双方迅速、高效地解决纠纷,极大地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其次,WTO程序中规定的交叉报复程序能够有效保证当事人履行裁决,提高了裁决的执行力度。()NAFTA机制在所有生效的国际投资条
7、约里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被普遍认为是为投资者提供了最高的投资保护标准的国际条约。NAFTA机制第十一章所确立的ISDM,无论从实体规定还是程序的设计上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标准,从某种程度上说,该机制的实践历程代表了国际社会对投资者保护的一种发展趋势。1.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与传统的国际投资协定相比,NAFTA机制对于“投资者”以及“合格投资”的理解十分广泛:首先,该机制将“投资者”分为“国民”以及“企业”两大类。同时,对于投资者的范围也不限制与正在进行投资的人,计划进行投资的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被认为是投资者。NAFTA机制下的“合格投资”不仅包括传统的股权、债券等投资,还扩展到了房地产、知识
8、产权等诸多领域。1.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严格保护为了防止对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不当干预,NAFTA机制明文禁止缔约国政府在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阶段对另一缔约国的投资者加以限制。这些限制包括:投资者需要出口一定比例的产品,必须优先利用东道国的资源,向东道国转移技术等。同时NAFTA机制也禁止东道国对企业提出业绩要求。1.征收补偿标准高NAFTA机制下对东道国征收的补偿标准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不仅东道国政府进行征收的情况加以限制,也提高了补偿的标准。这与美国一贯坚持的“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补偿标准相一致。三、当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一)国际投资法体系散乱并且缺乏统一性国际社会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领
9、域的规定是十分庞杂且缺乏统一规定的。不同的机制之间往往缺乏协调,在发生管辖权冲突的时候难以调解。(二)各种争端解决机制自身存在不足就目前常用的几种争端解决机制而言,其自身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例,其目前适用的范围相对有限,主要限于国家之间的“有关贸易的投资措施”的争议。而对于ICSn),该机制最为突出的问题在于案件的审理效率相对较低,审理周期较长。双方当事人往往需要付出极大的时间成本来获得合理的判决,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中心的裁决力。同时,中心的裁决经常笼统地适用国际法规则,这使得中心的裁决具有不确定性。而NAFTA机制所采用的直接诉讼的方式在实践中也经常引起争议,对于东道
10、国的公共利益产生了影响,同时也有对投资者利益保护过重之嫌。(三)投资争端所涉及的问题日趋复杂化四、几种可行性完善方案(一)把国际投资争端纳入到WTO的管辖范围之内首先,WTO有兼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传统。作为一个拥有众多发展中成员的国际组织,WTO一直强调民主和公平的原则。WTO下的各项公约,都有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特别规定,如发展中国家可以分步骤逐渐实施其承诺。其次,部分投资问题已经纳入了WTO的体系.尽管TRIMS还局限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但随着贸易和投资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两者的结合和渗透也会越来越紧密,这一点在跨国公司身上尤为明显。(二)继续寻求在多边投资公约里解决投资争端在多边投资
11、公约中解决投资争端的倾向越来越大,但是现实中还是面临不少困难,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待外资的态度各不相同。要在多边公约内协调各发展中国家的态度,是相当困难的。()维持现有争端解决机制多元化的现状多边公约是妥协的产物,最终的方案可能仅代表了各方可以接受的最低共同标准。在多边公约的谈判中,各方就争端解决的标准高低问题进行漫长的讨价还价的情况,双边条约的谈判就要简单许多。而且,双边条约的发展相当成熟,许多的概念和规则已成为习惯和标准确定下来。事实上,在过去的十年间,由于国际政治环境的变化以及多边投资谈判困难重重等原因,许多国家政府的贸易和财政部门更多地选择了签订双边和区域的贸易及投资安排,而放弃了在WTO这样的场所进行谈判。结语投资的资本形式多样,被投的地方包括行业以及投资过程都有差异,产生的投资争议更是复杂。因此,以一个专业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去处理是合理且必然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