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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监察干部教育整顿对照是否滥用权力方面存在问题16条1、对照是否滥用权力方面。纪检监察机关权力由党章和宪法赋予,必须接受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能否严格依纪依法行使权力,不仅关系到纪检监察机关形象,更关系到专责监督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作为“治吏之吏”,掌握着监督执纪执法的权力,只有依纪依法管好用好“治权之权”,履职尽责才够硬气,才能对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对照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失之于宽,有时顾虑过多,存在放松管理的情况。对于规章制度、纪律作风的执行有区别对待的情况,过多考虑某些单位日常工作非常忙、较为辛苦,存在恻隐之心
2、,对于轻微违反制度的情况,没有深入追求。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差不多思想,尤其是有些会议,对于某些领导干部偶尔迟到、会风会纪不严等现象,没有及时提醒,缺乏真抓严管的气魄。2、滥用权力方面:是否以案谋私、打听案情、串通包庇、跑风漏气,干预和插手组织人事工作、市场经济活动、执纪执法和司法活动,违规使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等一是未及时处置信访举报件或问题线索。虽然绝不存在私自留存问题线索,甚至压案不办、失职失责等问题,但有时候处置信访举报件或问题线索仍不及时。在面对诸多信访件时,对问题了解得不够全面,对重点因素把握不够深入,有的案件调查周期过长,可能导致法纪效应、群众效应和社会效应不明显。二是网络安全保
3、密意识还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安全保密工作,尽管上级传达要求得多,自己内心里一直念、口头上经常提,但是落实到行动上却存在偏差。比如,个别时候有使用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传递工作材料的现象,尽管不是涉密工作信息,但也足以说明自身网络安全保密意识还不够强、重视程度还不够深。三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加强。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仅停留在“学了”的层面,还没有做到专题学、系统学,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基本内容掌握还不够清晰,在学好用好党章党规党纪以及宪法法律法规方面还要进一步加强。从近年来查处案件情况看,在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建设方面仍存在不足,特别是在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过程中的程
4、序意识、证据意识和法治意识仍还有所欠缺。3、在滥用权力方面。虽然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慎重地对待手中的权力,确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但对权力运行的规范意识不强,在权力行使中存在为执纪执法而执纪执法的问题。如在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干事创业上做的不够,往往口头上谈的多,但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上着力不够,尽职免责、精准问责、大胆容错纠错力度还不够大。法纪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强,有时没有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甚至在个别案件中出现违规违纪的风险隐患。4、对照是否滥用权力方面。自己虽然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从不借工作之便谋私利,做到常休从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戒非份只想。
5、但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意识还不够强,扎实敬业、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逐渐淡化,主要表现在:党性的锤炼不够,对廉洁用权,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需要精心打磨。对职务权力的认识模糊,理解不透,片面地认为职位的提升,能享受更多的待遇,艰苦奋斗的精神逐渐衰退,防微杜渐、抓早抓小的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作为党员干部必须廉政自律,牢固树立坚定的信念,知法犯法,滥用权力必然要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5、在滥用权力方面。系统施治是否到位,是衡量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坚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也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方法。自己在工作中坚持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做的还不够,“两个责任”落实还不够平衡。有的工作还
6、存在停留在表面、流于形式的问题,责任压力衰减、责任覆盖存在盲区、责任措施不深不实、责任追究失于宽软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制度机制还没有有效落实。一些违规违纪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执纪问责刚性不足,弹性有余,对“四风”问题反弹压力认识不够,对一些违纪违规行为“隐身“、“变异”的问题洞察力欠缺,缺乏针对性的整治措施。6、在滥用权力方面。一是偶尔存在打听案情现象。在工作中,能坚持办案纪律和规矩,在重大案件、重要案件以及敏感性案件中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但在个别案件上,别人托请打听一些小道消息,自己掂量后认为案情不严重、属于一般性违纪行为,便主动与办案
7、人员以商讨案件为由打听了一些小消息。比如,在*贪污公款案中,受*亲戚托请,主动与办案的同事*以探讨名义进行了讨论,向*亲戚透露了一些消息。现在反思起来,虽然这个案件比较小,也没有造成影响,但是这种行为已经是滥用权力的行为,应引以为戒。二是有违规使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的现象。在工作中有时不安排规定办事,而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认为只要不影响案件的办理,自觉不自觉降低要求去落实。比如,按照*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对证人等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副科级干部的,报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批。但在办理*案件时,自己没有按照规定,擅自降低“工作标准”,将询问副科级干部
8、报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7、滥用权力方面。一是自己对于权力使用认识不足,在工作中偶尔会出现权力界限模糊不清的现象。比如工作上没有按照程序开展工作。总是先上车后补票。二是推动规范使用权力方面积极性不高。没有参与相关议事制度方面的建设工作。8.在滥用权力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守住权力关,始终保持对权力的敬畏感,一直以来能够坚持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但通过自查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权为民所用的政治觉悟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能紧盯惠民富民、促进共同富裕政策实施全过程,持续纠治民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但对优化政治生态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依规依纪依法严厉惩处群众身边的“
9、微腐败”力度与群众期盼还有差距,通过乡村振兴领域专项整治,群众身边的“硕鼠”“蝇贪”依然为数不少。9、对照是否滥用权力方面。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我始终能够做到心存敬畏,时时处处用比别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规规矩矩用权,干干净净做事,面对金钱权力的诱惑稳住心神、守住清白。但在落实工作精细化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缺乏长期规划,满足于安排布置,忽视过程管理,解决问题不够、督促监察不严,预期效果不够理想。10、对照是否滥用权力方面。自己在日常工作中始终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从不借工作之便谋私利,但在实际工作开展中对所属法人单位及党支部上报的文件、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格,认
10、为工作完成就可以了。监督检查工作中还存在不严不实的情况,内容检查不细致,碍于工作关系及同事情面能过即过,导致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不力、推动缓慢。11、在是否滥用权力方面。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对权力的认识和理解处于较低层次的区间,拓展延伸不够。对“正”、“公”,“实”的理解和感悟层次较低,尚处在潜水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虽然没有出现滥用职权的行为。但存在一定漏洞和短板,急需要加固和防范。对是否滥用权力,彻底地进行自我革命、自我审视、自我突破的措施不强硬,整改不彻底、作风不扎实。特别是面对“四风”、隐性变异、花样翻新等问题,缺乏有效的针对性和严密的防范性,权力的运用和把控明显不足,缺乏洞察世
11、界的的判断力和领悟力。12、对照是否滥用权力方面。作为纪检监察干部,须牢记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要坚守纪律底线、法律红线和公私界限,在公私分明、亲清分开上作表率,在守规守纪守法上作表率,在严格家风家教上作表率。自己虽然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从不借工作之便谋私利,做到常休从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戒非份只想。但是,在对纪检监察相关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和运用方面还需进一步强化,有时因对政策、规定把握不精准,落实到工作中有偏差。具体来说,在开展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因为对相关规定理解不透彻,过于拘泥于条款规定,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导致有些任务执行不够灵活,工作开展推动缓
12、慢。13、在滥用权力方面。在工作中坚持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上做的不够。有的工作还存在停留在表面、流于形式的问题,工作思路不宽,按部就班,照搬照抄上级文件多,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少,一成不变的工作做得多,亮点工作少。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不够,虽然也偶有机会下基层了解群众,但主动性不强、不够深入,只注重了解自己想要了解的问题,未能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没有真正和群众打成一片,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服务群众想得多、做得少,特别是对困难群体的关注度不足,把权力真正用在为民办实事、解难事上的力度不够。14、滥用权力方面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守住权力关,始终保持对权力的敬
13、畏感,一直以来本人能够坚持依法行事,不以自己的私人利益为目的,坚决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纪。但通过自我剖析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够牢固。虽然能紧跟党反腐斗争的步伐,促进和谐的政治生态的营造,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自觉性还不够强,离群众的期盼还有差距。二是工作中满足于现状。简单的认为完成好上级交办的任务就是完成好工作了,思想上存在求“稳”求“安”的错误认识。15、是否存在滥用权力的问题。保密纪律有所放松。原来在机关办公,统一使用纪检监察内网计算机,能够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各项文件的刻录、打印均严格按照保密程序开展。但是转任到乡镇纪委,因为办公设备有限,有时候为了工作需要和工作方便,偶尔还有在互联网端处理一些非密级的工作文件。16、在滥用权力方面:一是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工作中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还不够强,虽然也定期开展谈心谈话,但听到真心实意的批评意见少,深入基层群众虚心倾听意见不多。自我批评不够深刻,存在一定思想顾虑。二是开展内部监督积极主动性不高。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内部监督工作下的功夫不够,制度机制建设不够完善,开展监督不够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