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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防治水工程管理制度第1条 重点防治水工程主要包括:防水闸墙、排水系统、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河道治理、小窑井口封堵、注浆工程、水文补充勘探等项目。第2条 矿长是本单位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水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并保障防治水年度计划所列工程资金投入;矿井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煤矿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审查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竣工验收。第3条 防治水工程应当由矿井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门设计,按管理程序由矿井总工程师或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批后实施。第4条 各类防治水工程应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程序审批,矿井是防治水质量监管的主体,负责防治水工程
2、过程监督与关键环节验收。第5条 地测部门负责编制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专门设计,并经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批,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内进行采掘活动。第6条 生产科负责编制井下防水闸墙设计,并经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批后实施;生产科、安监处、地测科、通风科要对防水闸墙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工程竣工由矿井初验后报集团公司验收;验收通过后地测科负责防水闸墙日常管理。第7条 基建科负责组织编制水害防治工作中有关地表工程(河道治理、小窑井口封堵)设计与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基建科、计划科、地测科等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工程验收后
3、,地测科负责防治水工程的日常巡查,基建科负责地表防治水工程的日常维护工作。第8条矿井主排水系统、强排水系统、盘区排水系统,由地测科提供涌水量参数,矿井组织排水系统设计,经集团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审批后由组织实施,工作面排水系统根据地测防治水部门提供的涌水量配备相应排水管及排水泵。矿井主排水系统、强排水系统、盘区排水系统建设要进行重点环节验收,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资料收集存档。第9条 水文地质补勘及水文钻孔封堵工程必须落实资金计划,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及施工,矿井及集团公司做好日常监管工作,重点环节必须现场验收,工程竣工后,收集设计、施工、验收资料存档备查,第10条注浆工程主要应用于注浆加固导水断层及陷落柱、注浆堵截出水通道、含水层改造、隔水层注浆加固、治理井筒及井巷淋水、水文孔封堵等,矿井须编制工程设计及施工安全措施,集团公司审查后方可按设计实施,工程结束后,报集团公司组织验收,矿井须做好注浆工程过程记录,与设计及验收资料一起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