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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内小众语言人员应急值守处突规定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内小众语言人员值班值守、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有效防范突发事件发生或扩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内小众语言人员是指企业内不会使用绝大多数人员日常交流沟通所使用语言的人员,以下简称特指人员。本规定适用于负责人、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存在特指人员的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第四条企业要充分考虑语言不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特别是在突发事件处置中产生的不利影响,不在值班值守、应急处置工作中安排特指人员。确有需要的
2、,应安排翻译人员陪同,确保交流沟通、指令流转的及时准确有效。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为特指人员的,可在翻译人员陪同下参加领导带班等值班值守,但不宜在突发事件处置中担任指挥长、各分项小组指挥长、紧急事项决策人等,可通过书面授权或在本单位应急预案中明确中方副职等相关人员承担应急指挥和紧急事项决策权力和职责。第六条从业人员为特指人员的,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教育培训和考核,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七条从业人员为特指人员的,企业要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能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
3、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在做到“三不伤害”的基础上,保护他人不受伤害。第八条企业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方案中,不宜设定特指人员承担上传下达、承上启下、互帮互助等工作职责,可设定其不与其他人员交流沟通、配合即可能够独立完成的单项工作任务。第九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特指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涉及到特指人员的应急预案、相关分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效果进行评估,特别是要对涉及到特指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重点评估,确认特指人员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以及自救、避险逃生的可行性、可靠性、有效性,并根据评估情况对预案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确保预案有效实施。第十二条本规定于印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