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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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1总则1.0.1为规范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改善混凝土性能,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聚竣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引气剂、引气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泵送剂、防冻剂、速凝剂、膨胀剂、防水剂和阻锈剂在混凝土工程中的应用。1.0.3混凝土外加剂在混凝土工程中的应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减缩型聚竣酸系高性能减水剂shrinkage-reducingtypepo1ycarboxy1atesuperp1asti

2、cizer28d收缩率比不大于90%的聚竣酸系高性能减水剂。2.1.2 相容I生compatibi1itybetweenwaterreducingadmixturesandotherconcreterawmateria1s含减水组分的混凝土外加剂与胶凝材料、骨料、其他外加剂相匹配时,拌合物的流动性及其经时变化程度。2.2 符号E限制钢筋的弹性模量(MPa);h试件高度的初始读数(mm);ht试件龄期为t时的高度读数(mm);h试件基准高度(mm);1初始长度测量值(mm);1O试件的基准长度(mm);1t所测龄期的试件长度测量值(mm);膨胀或收缩应力(MPa);所测龄期的限制膨胀率(%);t

3、竖向膨胀率();配筋率()。3基本规定3.1 外加剂的选择3.1.1 外加剂种类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要求及外加剂的主要作用选择。3.1.2 当不同供方、不同品种的外加剂同时使用时,应经试验验证,并应确保混凝土性能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后再使用。3.1.3 含有六价格盐、亚硝酸盐和硫氟酸盐成分的混凝土外加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中建成后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混凝o3.1.4 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防水剂,严禁用于下列混凝土结构:1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混凝土结构;2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混凝土结构;3使用直流电源的混凝土结构;4距高压直流电源IOOm以内的混凝土结

4、构。3.1.5 含有氯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水剂和氯盐类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钢纤维混凝土结构。3.1.6 含有硝酸筱、碳酸筱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和含有硝酸筱、碳酸筱、尿素的防冻剂,严禁用于办公、居住等有人员活动的建筑工程。3.1.7 含有亚硝酸盐、碳酸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含亚硝酸盐的阻锈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3.1.8 掺外加剂混凝土所用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和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GB200的规定;掺外加剂混凝土所用砂、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

5、J52的规定;所用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等矿物掺合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A159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规定,并应检验外加剂与混凝土原材料的相容性,应符合要求后再使用。掺外加剂混凝土用水包括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硅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18736的规定。3.1.9 试配掺外加剂的混凝土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检测项目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要求确定,检测条件应与施工条件相同,当工程所用原材料或混凝土性能要求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试配。3.2 外加剂的掺量3.

6、2.1 外加剂掺量应以外加剂质量占混凝土中胶凝材料总质量的百分数表示。3.2.2 外加剂掺量宜按供方的推荐掺量确定,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经试验确定。当混凝土其他原材料或使用环境发生变化时,混凝土配合比、外加剂掺量可进行调整。3.3 外加剂的质量控制3.3.1 外加剂进场时,供方应向需方提供下列质量证明文件:1型式检验报告;2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3产品说明书。3.3.2 外加剂进场时,同一供方,同一品种的外加剂应按本规范各外加剂种类规定的检验项目与检验批量进行检验与验收,检验样品应随机抽取。外加剂进厂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的规定;膨胀剂应符合现行国家

7、标准混凝土膨胀剂GB23439的规定;防冻剂、速凝剂、防水剂和阻锈剂应分别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防冻剂JC475、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JC477、混凝土防水剂JC474和钢筋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JGJ/T192的规定。外加剂批量进货应与留样一致,应经检验合格后再使用。3.3.3 经进场检验合格的外加剂应按不同供方、不同品种和不同牌号分别存放,标识应清楚。3.3.4 当同一品种外加剂的供方、批次、产地和等级等发生变化时,需方应对外加剂进行复检,应合格并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后再使用。3.3.5 粉状外加剂应防止受潮结块,有结块时,应进行检验,合格者应经粉碎至全部通过公称直径为630m方孔筛后再使用;液体

8、外加剂应贮存在密闭容器内,并应防晒和防冻,有沉淀、异味、漂浮等现象时,应经检验合格后再使用。3.3.6 外加剂计量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应经标定合格后再使用,标识应清楚,计量应准确,计量允许偏差应为1%。3.3.7 外加剂在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种类和品种分别采取安全防护措施。4普通减水剂4.1 品种4.1.1 混凝土工程可采用木质素磺酸钙、木质素磺酸钠、木质素磺酸镁等普通减水剂。4.1.2 混凝土工程可采用由早强剂与普通减水剂复合而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4.1.3 混凝土工程可采用由木质素磺酸盐类、多元醇类减水剂(包括糖钙和低聚糖类缓凝减水剂),以及木质素磺酸盐类、多元醇类减水剂与缓凝

9、剂复合而成的缓凝型普通减水剂。4.2 适用范围4.2.1 普通减水剂宜用于日最低气温5。C以上强度等级为C40以下的混凝土。4.2.2 普通减水剂不宜单独用于蒸养混凝土。423早强型普通减水剂宜用于常温、低温和最低温度不低于-5环境中施工的有早强要求的混凝土工程。炎热环境条件下不宜使用早强型普通减水剂。424缓凝型普通减水剂可用于大体积混凝土、碾压混凝土、炎热气候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大面积浇筑的混凝土、避免冷缝产生的混凝土、需长时间停放或长距离运输的混凝土、滑模施工或拉模施工的混凝土及其他需要延缓凝结时间的混凝土,不宜用于有早强要求的混凝土。4.2.5 使用含糖类或木质素磺酸盐类物质的缓凝型普

10、通减水剂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进行相容性试验,并应满足施工要求后再使用。43进场检验4.3.1 普通减水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用的减水剂量。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4.3.2和4.3.3条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4.3.2 普通减水剂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减水率,早强型普通减水剂还应检验Id抗压强度比,缓凝型普通减水剂还应检验凝结时间差。4.3.3 普通减

11、水剂进场时初始或经时坍落度(或扩展度)应按进场检验批次,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与上批留样进行平行对比试验,其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有关规定。4.4施工4.4.1 普通减水剂相容性的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进行。4.4.2 普通减水剂掺量应根据供方的推荐掺量、环境温度、施工要求的混凝土凝结时间、运输距离、停放时间等经试验确定,不应过量掺加。4.4.3 难溶和不溶的粉状普通减水剂应采用干掺法。粉状普通减水剂宜与胶凝材料同时加入搅拌机内,并宜延长搅拌时间30s;液体普通减水剂宜与拌合水同时加入搅拌机内,计量应准确。减水剂的含水量应从拌合水中扣除。4.

12、4.4 普通减水剂可与其他外加剂复合使用,其掺量应经试验确定。配制溶液时,如产生絮凝或沉淀等现象,应分别配制溶液并分别加入混凝土搅拌机内。4.4.5 早强型普通减水剂在日最低气温0-5。C条件下施工时,混凝土养护应加盖保温材料。4.4.6 掺普通减水剂的混凝土浇筑、振捣后,应及时抹压,并应始终保持混凝土表面潮湿,终凝后还应浇水养护,低温环境施工时,应加强保温养护。5高效减水剂5.1 品种5.1.1 混凝土工程可采用下列高效减水剂:1蔡和蔡的同系磺化物与甲醛缩合的盐类、氨基磺酸盐等多环芳香族磺酸盐类;2磺化三聚氧胺树脂等水溶性树脂磺酸盐类;3脂肪族羟烷基磺酸盐高缩聚物等脂肪族类。5.1.2 混凝

13、土工程可采用由缓凝剂与高效减水剂复合而成的缓凝型高效减水剂。5.2 适用范围5.2.1 高效减水剂可用于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并可用于制备高强混凝土。5.2.2 缓凝型高效减水剂可用于大体积混凝土、碾压混凝土、炎热气候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大面积浇筑的混凝土、避免冷缝产生的混凝土、需较长时间停放或长距离运输的混凝土、自密实混凝土、滑模施工或拉模施工的混凝土及其他需要延缓凝结时间且有较高减水率要求的混凝土。5.2.3 标准型高效减水剂宜用于日最低气温0。C以上施工的混凝土,也可用于蒸养混凝土。5.2.4 缓凝型高效减水剂宜用于日最低气温5。C以上施工的混凝土。5.3 进场检验5.3.

14、1 高效减水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SO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用的外加剂量。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并应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5.3.2条和第5.3.3条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检验,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有疑问时,应进行对比检验。5.3.2 高效减水剂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密度(或细度)、含固量(或含水率)、减水率,缓凝型高效减水剂还应检验凝结时间差。5.3.3 高效减水剂进场时初始或经时坍落度(或扩展度)应按进场检验批次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与上批留样进行平行对比试验,其允许偏差应符合现

15、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有关规定。5.4 施工5.4.1 高效减水剂相容性的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进行。5.4.2 高效减水剂掺量应根据供方的推荐掺量、环境温度、施工要求的混凝土凝结时间、运输距离、停放时间等经试验确定。5.4.3 难溶和不溶的粉状高效减水剂应采用干掺法。粉状高效减水剂宜与胶凝材料同时加入搅拌机内,并宜延长搅拌时间30s;液体高效减水剂宜与拌合水同时加入搅拌机内,计量应准确。减水剂的含水量应从拌合水中扣除。5.4.4 高效减水剂可与其他外加剂复合使用,其组成和掺量应经试验确定。配制溶液时,如产生絮凝或沉淀等现象,应分别配制溶液,并应分别加入搅拌机内。5.4.5 需二次添加高效减水剂时,应经试验确定,并应记录备案。二次添加的高效减水剂不应包括缓凝、引气组分。二次添加后应确保混凝土搅拌均匀,坍落度应符合要求后再使用。5.4.6 掺高效减水剂的混凝土浇筑、振捣后,应及时抹压,并应始终保持混凝土表面潮湿,终凝后应浇水养护。5.4.7 掺高效减水剂的混凝土采用蒸汽养护时,其蒸养制度应经试验确定。6聚梭酸系高性能减水剂6.1 品种6.1.1 混凝土工程可采用标准型、早强型和缓凝型聚竣酸系高性能减水剂。6.1.2 混凝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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