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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法治文化创作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阳光区法治文化创作协会。第二条本会是由阳光区司法局、张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播社会正能量,注重廉政与法治文化创新与创作,为龙湖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阳光区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阳光区司法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
2、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第一街。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策划设计制作推广廉政与法治文化产品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精品,以及承担政府部门等相关单位涉及以上文化产品和青少年法治教育产品购买服务项目。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中分配;(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
3、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九条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书报刊的编辑业务,并参与正式出版物的编辑工作;(二)具有一定的书画艺术等传统文学艺术形式的创作与鉴赏水平;(三)具有一定的文化创意能力。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第十二条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4、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六条会员有
5、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一)申请退会的;(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
6、、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第二十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第二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四)选举或者罢
7、免理事;(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第二十四条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五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8、。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虬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攻关能力;(二)具有一定的廉政与法治文化知识;(三)具有较强的文化创新意识和选题组织设计能力。第二十九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
9、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第三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1)召集会员大会;(2)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10、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
11、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五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
12、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六条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第三十七条需要本会秘书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第三十八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3)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4)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
1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7)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第四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工作;(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第四十一条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三)
14、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二条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五章财产管理和使用第四十三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
15、收入;(二)利息;(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四)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五)其它合法收入等。第四十四条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第四十五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六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七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第四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九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