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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53号)文件、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镇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宛政文(2012)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建设的需要,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第四条县财政部门是县规划区范围内城市
2、配套费的征收主体,所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全额缴入县级财政。第五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含地上和地下部分),按照建设项目类别划分,征收标准分别为:(一)征收标准县城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计算):一类建设项目50元/m2;二类建设项目40元/m2;三类建设项目30元n四类建设项目20元/行。(二)建设项目类别划分一类项目:指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商贸、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和商业经营性项目、街道两侧居民临街房屋。二类项目: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等。三类项目:指工业、仓储等生产性项目。四类项目: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及附属设施、车站、停车场、敬老院、福利
3、院和为安排残疾人等社会福利性项目、文体娱乐、医疗卫生项目、居民自建住宅等。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征收;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用途发生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第七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坚持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先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缴纳城市配套费,自然资源部门凭财政部门缴费票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第九条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4、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外,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凡属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含财政部和其他部门联合行文)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规划手续,并函告财政部门。第十条因特殊情况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全额缴纳城市配套费后,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申请并附有关说明材料,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定期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财政部门依据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二条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违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至司法机关。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来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