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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第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二)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四条有下列情况
2、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修业期满时,未获得毕业证书者;(二)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S)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者。第三章学士学位办理程序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生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三)院学位办汇总、复核;(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六条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对留学生和对外合作专业的学生学位申请,因对方学制差异,也可在十二月受理。每位学生只可申请学士学位一次。第七条学生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由院学位办作出复查结论,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第八条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第九条本细则从2011级实施学分制专业的本科生开始执行。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