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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30万张UV饰面板建设单位(盖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30万张UV饰面板项目代码2206-321112-89-01-272892建设单位联系人高磊联系方式8321建设地点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薛村工业园兴业路地理坐标东经119度39分41.918秒,北纬32度02分60.565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其他人造板制造(C2029)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十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34人造板制造202建设性质口新建(迁建)口改建0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
2、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镇江市丹徒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镇徒行审备2023159号总投资(万元)120环保投资(万元)12环保投资占比(%)10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m2)11305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镇江市丹徒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规划审批机关: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镇江市所辖市(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函(苏自然资函(2023)582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
3、分析1、与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镇江市所辖市(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函(苏自然资函(2023)582号)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镇江市所辖市(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函管控要求:“三、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要严格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四、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要依据近期实施方案,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从严管控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规划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本项目用地选址位于丹徒区上党镇薛村工业园,根据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徒分局认
4、定,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属于丹徒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中建设用地,不占用耕地及基本农田,与镇江市丹徒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相符。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饰面板制造项目,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限制类、淘汰类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
5、业,不属于镇江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镇发改工业发2019622号)中禁止类、限制类范围,属于允许类范畴,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2、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与生态红线相符性分析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31号),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西北侧约3200米处的凌塘水库重要湿地,本项目不在其管控区域内。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本项目周边IOkm范围内无生态红线区域。因此本项目选址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31号)、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
6、874号)要求。本项目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位置关系见表1-1。表1项目周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线域称红区名主导生态功能红线区域范围积(km?)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方位总面距离积(m)凌塘水库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位于上党镇西部,东距镇荣公路约1000米,以凌塘水库为中心,包括周边地区水域/1.58NWCR3200(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3年度镇江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良好,具体如下:环境空气:镇江市区环境空气中PM2.5、PMiOs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为36gn58gm7gm30gm3
7、;一氧化碳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以下简称一氧化碳浓度)、臭氧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以下简称臭氧浓度)分别为1.0mgm175gm3对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超标污染物为PM25和臭氧。因此,镇江市属于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区。镇江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镇大气办(2023)1号)提出通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推进能源高效利用,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强化协同减排,切实降低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深化系统治污,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生态环境
8、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等重点任务。通过上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预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逐步改善。水环境:2023年,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为优。列入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10个国控断而中,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优HI类断面占比为100%,水质考核达标率为100%。省控45个断面中,优m类断面占比为95.6%,V类断面占比为4.4%。超标断面主要为:丹阳永红河桥断面、句容二号彭桥断面。与上年相比,“十四五”期间国省考监测点位有较大调整,省级以上考核断面由原先的20个调整至45个,优H1类断面比例下降了4.4个百分比。声环境:20
9、23年,全市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昼间和夜间声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生态环境:生态遥感监测结果显示,2023年,镇江市生态环境质量指数为63.7,较上年上升1.4,总体基本保持稳定,生态环境质量处于良好状态。各辖市、区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处于60.464.6之间,生态环境状况均处于良好状态。与上年相比,2023年全市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均基本保持稳定,水网密度指数上升了16.7%。本项目营运期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废气、颗粒物、生活污水、噪声、固废等,但在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一般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即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
10、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本项目建设不会降低周边区域环境质量。(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在原有厂房和土地基础上建设,不新增工业用地,不突破当地土地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拟进行饰面板制造,所使用的的材料主要为木材等,物耗及能耗水平较低。本项目所选工艺设备选用了高效、先进的设备,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了产品的损耗率,减少了原料的用量和废物的产生量,减少了物流运输次数和运输量,节省了能源。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1)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
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号),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限制、淘汰和禁止类,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3年版)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3年版),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范围。3)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3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相符性分析表12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3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相符性分析(长江经济
12、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3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内容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本项目为UV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饰面板生产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项目,本项目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不涉及港口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建设,不涉及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钢铁、石化、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化工、焦化、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建材、
13、有色化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工原料等高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污染行业及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严重过剩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能行业,因此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港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
14、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4 .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5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
15、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6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千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二、区域活动7 .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8 .禁止在距离长能千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千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9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