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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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CCS点击此处添加CCS号B62甘肃省地方标准DBXX/TXXXX-XXXX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点击此处添加标准名称的英文译名(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原则1I1依法合规112客观公正1I?廉洁高效15稽核类型1K1日常稽核2K。重点稽核2K?举报稽核26稽核工作流程2Kf告知稽核结果3fi.7稽核整改情况跟踪3Ka资料存档37稽核内容37.1缴费基数核定类37.2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类37.工伤失业保险类47.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类57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类57/社会保险基金结

2、算类67.7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类77.ft社会保险数据比对核实类77C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类77。业务及财务报表类77.I1参保单位类78稽核方法7R1缴费基数核定类7ft9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类81,-1刖百本文件按照GB/T11202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提出。本文件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甘肃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冬青、吴姗、巩曼利。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社会保险稽核业务的基本原则、稽核类型、稽核工作流程、稽核内容等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

3、于甘肃省社会保险稽核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1596.1-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GB/T31596.2-2015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3术语和定义GB/T31596.1-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社会保险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领取和支付等情况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确定实施稽核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内

4、设部门、下级经办机构。4基本原则4 1依法合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遵循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程序。d3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对待稽核对象,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稽核结果负责。5 3廉洁高效遵守稽核纪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6 1日常稽核应涵盖经办运行的各个业务环节,并将这些业务环节的稽核分解到周、月、季度的检查工作之中。52重点稽核对工作中发现的高发性、倾向性问题,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对特定的内容进行专项重点检查。53举报稽核根据群众举报及其他渠道获悉的线索,对特定事项进行的检查。包括对群众的直接举报和上级或其他部门转来的间接举报进行检查。6稽核工作流程7 1工作流程

5、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流程参见附录A。8 2确定稽核对象与项目稽核部门可采用设定一定项目指标和范围的方式确定稽核对象,或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稽核对象。可依据稽核计划和实际需要确定稽核项目。63稽核准备6.3.1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稽核实施前,应设立稽核工作小组。6.3.2稽核人员因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可能影响稽核工作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稽核对象提出回避请求。稽核人员回避由其所在经办机构负责人决定,未作出决定前,不可中止稽核工作。6.3.3稽核工作小组根据被稽核对象基本情况,制定具体稽核方案,明确稽核的重点、范围、时限和具体目标要求,报请所在经

6、办单位同意后开展具体稽核工作。64下达稽核通知稽核部门拟定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见附录B,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稽核对象下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实施稽核的具体时间、稽核内容、需要查阅的相关资料。特别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65实施实地稽核6.5.1调查取证稽核工作小组实地调查,至少由2名稽核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向被稽核对象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或者介绍信,说明身份,按照稽核方案开展具体调查。向被稽核对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对与社会保险稽核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签章。6.5.2编

7、制工作记录稽核工作小组依据有关资料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见附录3全面真实记录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相关资料。稽核过程中获取的有关数据、资料和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复印后留存。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由稽核部门、被稽核对象相关经办人员、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66告知稽核结果6.6.1稽核工作小组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和相关凭据,将取得的稽核数据与被稽核对象中报情况进行比对,根据比对结果,按照不存在问题和存在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拟制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见附录D)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见附录E),送达被稽核对象。6.6.2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被稽核对象,下达社会

8、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6.6.3对于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被稽核对象,下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由被稽核对象本人(代理人)或者法人签收。对稽核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情况,按程序及时报告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部门。6.6.4下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被稽核对象没有提出异议的,被稽核对象于30日内纠正违规行为;对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有异议的,稽核人员对提出异议的事项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重新拟制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6.6.5稽核对象如对重新拟定的社

9、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存在异议,自收到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后60日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稽核结论执行。逾期未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视为无异议。6.6.6对拒不整改的或不按规定时限要求整改的,报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67稽核整改情况跟踪对于未按要求整改的,稽核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与被稽核对象联系,了解原因,督促整改,并按规定程序报告相关领导和负责人。6 S资料存档稽核工作结束,稽核部门将被稽核对象的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及原始资料、相关资料复印件进行整理

10、存档。7稽核内容7 1缴费基数核定类7.1.1 社会保险费核定缴费7.1.1.1 缴费单位是否存在少报、多报、漏报缴费人数的情况。7.1.1.2 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低报或高报缴费基数的情况。7.1.2 社会保险费补缴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申报缴费基数的情况。7. 2.1退休业务办理7.2, 1.1退休资料的真实性。7.3, 1.2退休待遇计算是否准确。7.2.2待遇发放7.2,2.1特殊补退发金额是否准确7.2,2,2停发、续发是否有相关依据。7.2.3参保人员个人特权信息修改参保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需修改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7.2.4个人账户维护个人账户

11、缴费年限与缴费基数是否准确。7.2.5养老保险关系转移7.2.5.1跨省、跨制度基金转移金额是否和信息系统转移金额一致。7.2,5.2省内流动人员账户信息是否准确。7.2.5.3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转移养老关系是否按时限要求办理。7.2.6个人账户返还、遗属待遇核实参保人员死亡时间。73工伤失业保险类7.3.1工伤人员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待遇核算是否正确。7.3.2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准确。7.3.3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发生工亡时是否参保缴费。7.3.4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7.3.5失业保险技能

12、提升补贴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否符合条件纳入发放范围进行发放。7.3.6失业保险金申领7.3.6.1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是否满足。7.3.6.2失业金的核算是否正确。7.3.7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条件是否满足。7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类7.4.1参保登记参保单位或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7.4.2缴费基数核定7.4.2.1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是否准确。7.4.2.2纳入缴费基数的津补贴是否合规。7.4.3退休待遇计发7.4.3.1在职转退休业务是否合规。7.4.3.2退休待遇计发金额是否准确。7.4.3.3退休待遇申领资料是否符合放管服工作要求提供。7.4.4待遇发放7.4.4.1核查补扣、停发、续发

13、金额是否准确。7.4.4.2核查补扣、停发、续发退休人员是否真实。7.4.4.3新增退休人员是否真实。7.4.5特权信息修改申报单位或个人变更信息是否与事实相符。7.4.6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职业年金)7.4.6.1个人账户记录是否完整。7.4.6.2职业年金补记记实资金是否准确。7.4.7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跨省、跨制度基金转移金额是否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转移金额一致。7.4.8一次性个人账户返还7.4.8.1核实待遇申领人死亡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中记载一致。7.4,8.2一次性返还金额是否准确。7.4.8.3领取人是否是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7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类7.5

14、.1岗位职责分工及经办流程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是否明确、合规,是否做到经办、复核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要求。7.5.2待遇发放7.5.2.1核查暂停发放、超额补发是否准确。7.5.2.2核算丧葬补助金申领时间是否在死亡申报日期之后。7.5,2.3待遇发放前是否进行数据比对。7.5.3待遇领取资格核查7.5.3.1参保人员是否重复领取待遇。7.5,3.2服刑人员是否领取待遇7.5.3.3死亡人员是否领取待遇。7.5.4个人账户管理抽查个人账户储存额及个人账户返还是否正确。7.5.5县、乡、村三级信息报送报送的信息是否准确及报送信息结果的应用。7.5.6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转移业务是否有经办、初审、复

15、核等环节,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完成基金的转移。7A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类7.6.1岗位分工与权限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权限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23)64号)相关要求,检查制度落实情况。7.6.2印章及U盾管理是否存在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凭证、印章和密码的情况。7.6.3基金账户管理7.6,3.1是否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文件执行。7.6,3.2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7.6,3.3是否按时签署服务协议,协议内容是否齐全,支出发生额明细与账户余额是否一致。7.6.3.4银行对账是否由出纳以外的人员进行审核。7.6.4甘肃省人社综合服务平台社银支付系统支付信息与业务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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