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法定婚龄的问题研究与改进建议论文8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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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婚龄的问题研究与改进建议目录法定婚龄的问题研究与改进建议1一、法定婚龄简介2二、我国婚姻的社会基础与影响2三、我国现存法定婚龄的问题与原因4(-)法定婚龄不合理,婚龄制度单一化41 .法定婚龄法规不科学,规定建立逻辑不通42 .法定婚龄不符现实,违背生理发展规律53 .法定婚龄助长违法行为,违背人道主义精神6(二)法定婚龄不合法理,与宪法规定相悖6(三)法定婚龄立法思维盲目,立法技术笼统7四、法定婚龄法律相关修改建议8(-)实施多样化婚龄制度,满足发展规律需求8(二)以民法通则为据,修改法定婚龄法规9(三)确立“以人为本”观念,转变立法思维9结语10参考文献10【摘要】:法定结婚年龄就是国

2、家规定可以结婚的年龄,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出规定后,我国到现在法定婚龄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做出过任何实质性的改变,即男性结婚年龄最低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结婚年龄最低不得早于20周岁。从实际情况来看,年龄偏高和,盲目性强是有关婚龄规定中存在的最显著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立法理念需要得到转变,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降低法定最低婚龄。建议建立多样化法定最低婚龄制,以成年年龄18周岁作为基本法定婚龄,至于民法中提及的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已满16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已找到工作,能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生活,应当视为已成年,允许其结婚。另外,允许紧急情况如女方怀孕或者一方患有不治之症的婚姻申请

3、人结婚,以此为基础修改婚姻法。【关键词】:法定婚龄;问题研究;婚姻;生育;改进建议一、法定婚龄简介法定婚龄是依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相关法律部门允许结婚申请人可以结婚的年龄标准,一般为最低年龄,是申请者是否有权进行结婚这一民事行为所要达到的自然条件。其婚姻权利与婚姻后续的相关事宜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以是否满足这一条件为前提,否则法律无法保护该婚姻,当事人未到结婚年龄却结婚,也不能享受获得应有的权利,当然也不用承担相关的义务。人的多层面的发展、心理和生理发育状况、一国的气候环境、文化传承、历史传统、风俗习惯、人均收入、国家政策等因素影响了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目前,世界上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如港澳男女法

4、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6岁,低于中国民法通则中成年人年龄。还有一个是成人的年龄。蒙古、俄罗斯、德国等。还有一个比成人的年龄还要高。澳大利亚等地规定男性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为21岁。但是,根据相关统计,目前世界上最常见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与成人年龄相同。1980年的婚姻法第五条中写道,“男性的结婚年龄必须比22岁晚,女性必须比20岁晚。应该鼓励晚婚晚育”。现行婚姻法还没有在1980年的基础上进行实质性调整。2001年的婚姻法第6条中写道,“男性的结婚年龄必须比22岁早,女性必须比20岁早。应该鼓励晚婚晚育”。30年来,这比较高,是统一法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对促进我国人口的快速增长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但是社

5、会风气和人们的价值观已然发生改变,人们的权利意识发生了变化。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避孕意识的提高,避孕手段的多样化,这一规定显然已经不被时代兼容。二、我国婚姻的社会基础与影响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六条关于法定最低婚龄的规定表述为:“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毫无疑问,在计划生育的年代里,这一规定对中国的人口政策得以实施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现今社会,已经明显不合理,由于当代人的观念和个人发展状况不同,很大一部分人需要早于法定结婚年龄结婚,从法律层面上看,由于这种情况不符合法定婚龄规定,结婚属于违法行为,民政部门肯定不会同意这种结婚申请,但如果抛开

6、法律,揩结婚看成是一种自由自愿的主观行为,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不去申请批准,而是以民间习俗为根据,约定成婚,这样的情况在前些年的中国农村也是很常见的。依照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法律是不认可不保护这种形式的婚姻的,双方会被认定为是一种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由于不符合婚姻法规定,在以往被称为“非法同居关系”,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有了追求自我追求爱情的主观意识,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化,社会宽容度大大提升,非法同居的称谓也慢慢被取缔,未婚同居逐渐被社会接受,近些年更是变得司空见惯,如果男女双方是两情相悦并且双方自愿,那么同居到一块并没有什么不合理之处。但如果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并且按照社会习俗举行

7、婚礼,然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因年龄未达到标准未取得法定结婚证的这种行为,到底应该如何看待,如何定性呢?很明显,婚姻法关于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的规定是一个禁止性条款,但是违反此规定的所需要承担的法定责任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却没有明显指出。这是否也就可以理解为:即便是不符合法定的最低结婚年龄而结婚并且以夫妻名义生活到一块,也是不被法律直接干涉的,婚姻法只是不认可,不保护。从这一层面看来,这种立法是起到了消极作用的,它干涉了公民正常个人生活。以往的法律甚至把这种行为定性成未婚非法同居如果双方继续同居生活下去,但是生活上出现了问题,社会却不能以法定婚姻对待这种状态,即法律不保护这种人们一闹情愿的“婚

8、姻”,也无法保证夫妻双方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不理的社会影响。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婚姻,一开始就是不存在的。但是法律上不存在和现实中不存在是两码事,这种既存的事实婚姻不受法律调整,法律也不予保护,这说明我国的婚姻法很大程度上与现实相违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基本都是借鉴西方法律的立法模式演变而来,虽然具有现代意义,也和这个时代兼容,但在借鉴西方立法的同时,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和立法思想也因此而渐渐变得不为人所知。但被遗忘的是法律与思想,生活仍在继续,中国社会在现代仍然是有着强烈中华民族传统,中国人的生活和观念仍旧有着不可磨灭的古老东方印迹,结婚这件事在中国人看来,除了需要得到法

9、律的认可,还要有一个结婚的约定程序。中国民间的结婚程序极具特色。我国古代曾有周公制礼,那时候结婚的民间要件是“六礼”,并且这种称之为“礼”的仪式,在古代被官方视为婚姻的法定程序,六礼是指整个婚姻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清期、亲迎。这一结婚程序自我国周代确立,后世虽然有些许变化,人们弃繁从简,但基本的步骤程序还是没有改变。就算是到了现在,部分程序也还是有,如现代社会的“彩礼”,即古代“纳征”,“请期”在现代社会变化为定个好日子,因为结婚在中国人心中是大事,要讨个良辰吉日,“亲迎”,是到女方家中把新娘子接回自己家中。事实上中国民间的婚礼风俗种类繁多,方式灵活多样,变化多端。

10、总而言之,中国人的婚姻,在中国社会的现状,绝非简单的法律许可这么简单,社会认同起了极大的作用。如果双方当事人以民间的方式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生活到一起,而且这一事实也被街坊邻居所认同,但是法律上却予以否定,那么我们的法律未免缺少了一分人文关怀,变成了僵化的教条,而不是注重民生的法律。事实上,婚姻只是两个人因两情相悦而结合并约定共同生活,是自由自愿的,法律作为公民权利的捍卫者,要给予理所当然的保护,不能因为婚姻这一事实不符合某项法律的规定就一律不予保护。三、我国现存法定婚龄的问题与原因(-)法定婚龄不合理,婚龄制度单一化1 .法定婚龄法规不科学,规定建立逻辑不通第一,现有法定婚龄规定建立的逻辑

11、存在重大问题。众所周知我国有关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求相对较高,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响应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过快增长。它的建立是由自己的逻辑的,即结婚代表生育,早婚意味着早生育,晚婚意味着生育晚,早婚早育会让我国人口迅速增长,为了改变我国人口增长的趋势,因此要提高我国法定最低婚龄网。但是,事实证明,为了计划生育延迟法定婚龄是有问题的。首先,它的大前提真实性有待商榷。因为结婚不意味着就一定要生育,更不等于生育这件事被结婚夫妇所接受,生活中生育能力有障碍或不愿生儿育女的,古往今来的真实例子并不在少数。同时,如果说在中国旧社会避孕技术落后、医疗技术不发达以及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旧时代的中国人有

12、着“养儿防老”、“要想富,多生儿子少种树”的封建思想,在结婚后很快就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在此前提下,结婚最低年龄如果被提高,的确能帮助延迟生育,从而也控制了新生儿的增长。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避孕技术在不断进步,还有青年男女也有意识在避孕,现代医疗技术进一步发展时,人们已开始发现:婚姻和生育已经不是一码事,婚姻完全应该有属于自己的自由了,而不是将生育作为目的。这反映了工业时代的巨大社会变化和对社会发展人的影响,是人类文明进一步发展的直观写照。婚姻开始变成追求生理和心理满足的一种手段,或者说婚姻的职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丁克”也不断出现,婚姻是婚姻,生育是另一码数,两者可以分离,在当前中国

13、社会和西方社会越来越普遍的存在,说明人们越来越独立的挖掘婚姻,越来越个性化得去认识婚姻,而不是再去套用传统社会的婚姻习惯。所以如果我们再去采用极高的最低结婚年龄来控制人口增长,那么时代就无法兼容这一落后的立法了。除此之外,其小前提的可靠性有待考证。晚婚不代表一定会晚育,当代社会奉子成婚的案例数不胜数,早婚不代表一定就会早育,早婚也有很大可能晚育或者不育;甚至生育可能在不婚的情况下发生,如葡萄牙著名球星C罗就是“单亲爸爸”的例子。所以,既然大小前提都不能确定真实可靠,那么其结论也自然是站不稳脚的。由此可见,为了控制人口数量过快增长而提高法定最低婚龄在逻辑上是行不通,在事实上也是办不到的。2 .法

14、定婚龄不符现实,违背生理发展规律据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的著名潘教授的介绍,中国人性行为和性关系历史发展2000-2006,在中国发表了一份关于20-30岁中国人性行为和性关系历史发展的调查报告。最初漏精的平均时间是16.1岁,比以前的男性早了一年多。2006年为15.7岁,减少到了0.4年前。2000年,女性平均月经时间发生在14.3年。2006年月经初潮时代下降到14.1岁,比六年前提前0.2岁,生理学早期到达表明,人的性成熟早于以前和以前。根据潘教授的调查,2006年第一次性交的年龄平均来说是21.88岁,比2000年(22.23岁)早了0.35岁。从2000年到2006年,在6年的

15、短时间内,青少年的性行为和生理发生很大的变化,而1980年结婚法颁布以来已经过了40年,中国年轻人的生理发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与自然人的生理发展相比,中国更高的最低结婚年龄限制是相当落后的,不符合现实。从第一次遗精到法律规定最低婚龄,有10年的非婚期间,即不被法律允许结婚的期间,在这漫长的10年间,大部分人的心理学和生理学都发达了,从青春期到成熟,可以结婚。他们对于结婚有着更加生理和心理需求,但是法律却以他们年龄达不到为根据来否定他们结婚的权利。这是不可能实现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需求的,但是,严重违反了人类自然产生的规律,对生理学和心理学有很大的影响。3 .法定婚龄助长违法行为,违背人道主义

16、精神违反尊重和保护现代社会人权的人道主义精神,违背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精神支配。我们的宪法第33条规定:“尊重和保护人权”而满足人的合理的需求是国家和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最基本要件。如果说两个相爱的人在成年后,有了一定的物质生活基础,为了满足情感和生理的双重需要提出结婚的申请,但婚姻法却以未达法定年龄为由对他们说“不行”,这不仅是对人权的忽视和践踏,更是对法哲学一般原理的违背,法律限制人的权利需要充足且可以说服人的理由,但限制某一部分人结婚的理由,婚姻法并没有给出。因为,婚姻不再与生育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这已成为社会发展趋势,为了限制人口数量增长而限制自然人结婚,已不能成为充足的可以说服人的理由。法律可以不允许某一类人结婚,但是他们的正常心理和生理需要仍然存在,而且无法通过理性实现控制”这些人为了满足生理和心理需要,往往采取未婚同居或者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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