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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放水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开展我矿水害防治工作,防止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根据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有掘必探规定第1条 所有开掘工作面均要进行物探和钻探工作,落实“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超前探测措施,对“有掘必探”实行红线管理。第2条 每个开掘工作面必须按要求配备钻机及相关配套设备,确保超前钻探正常开展。第3条 矿井要配备满足要求的物探设备和物探技术人员或与有资质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有效开展超前物探工作。第4条 开掘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钻探作业专篇,留出作业时间并组织进行钻探第5条 地测部门按规定提前编
2、制超前探测设计,包括物探设计和钻探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审查,遇物探异常区时,须补充编制专门的异常区钻探验证设计。第6条 超前探测中物探及钻探参数依据作业地点具体地质、水文条件确定,必须保证超前距不小于30米,帮距不小于20米。第7条 超前物探时,生产队组按规定清理现场,满足物探施工需要,物探成果由总工程师及地测部门负责人审查。第8条 超前钻探由矿探放水队施工,现场持证人员不少于3人,探放水队要编制落实超前探测安全技术措施。第9条 超前探测实行现场验收制度,施工负责人填写钻探原始记录单,钻探负责人、安全员、跟班队长签字验收,地测部门整理存档。第10条依据超前探测情况,地测部门及时填写工
3、作面超前探测牌板,并编制防治水“三单”,由总工程师审核,按要求及时发送生产、安监、调度等相关部门,队组要严格执行通知单要求。第11条 队组必须对钻探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遇有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并及时向地测防治水科汇报。钻探记录内容包括:探测时间、地点、探测深度、探测人员姓名、探测钻孔倾角等,并以月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记录待查。第12条 开掘工作面钻探由安全员负责监督实施,由安监处、地测防治水科负责钻孔探测情况抽查,对弄虚作假的按触范“红线”进行处理。第13条对于异常涌水,按相关要求及时采样化验。第14条地测部门建立超前探测及物探异常区钻探验证台账。二、专门探放水规定第15条在接近积水区、小窑老空
4、区、含水构造等可能出水的地段时,地测部门提前编制专门探放水设计,经矿会审后,报送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及总工审批备案。第16条地质钻探队需根据探放水设计编制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探放水钻探施工。第17条探放水前,机维队、开掘组、监控队须依据探放水设计、排水系统设计、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等要求,完善排水系统、加固钻场、保证通讯设备的完好。第18条 单孔钻探作业结束后,应当由当班钻探负责人、当班安全员、当班区队带班负责人共同组织钻孔单孔验收并履行签字程序。第19条地测部门按规定设立专门探放水管理牌板,监测放水过程,完善疏水记录。第20条要落实探放水效果验证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积水完全疏放。第21条
5、 探放水结束后,必须由防治水专业人员、安监、调度、地质钻探队等部门人员共同验收,由地质钻探队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并存档备案。第22条 探放完水后,地测防治水科须按规定及时封闭钻孔。第23条 探放水过程中如遇涌水、有害气体异常或出现透水征征兆时,队组应立即停产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三、物探异常区验证规定第24条 井下开掘工作面超前物探存在异常区的区域要编制异常区钻探验证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探放水队按设计进行钻探验证工作。第25条 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先采用无线电坑透仪进行探测,带压开采、受小窑老空影响等情况要进行瞬变电磁探测,并编制异常区钻探验证设计,对物探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第26条 建
6、立异常区物探成果台账,收集物探异常区钻探验证资料,进行采勘对比验证,采掘结束后编写物探总结。四、遇构造探放水规定第27条 探放断层水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时,探放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正前方及含水体方向呈扇形布置,钻孔不得少于3个,其中含水体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第28条 探查陷落柱等垂向构造时,应当采用物探、钻探两种方法,根据陷落柱的预测规模布孔,但底板方向钻孔不得少于3个,有异常时加密布设。第29条 对水压大于IMPa的断层水、陷落柱水或含水层水,不宜沿煤层布置探放水钻孔,如确实需要的,需构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第30条 探放水钻孔除兼做堵水或疏水用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94m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