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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害应急处置制度为防止矿井水灾事故发生、减轻灾害损失及消除灾害造成的不良后果,提高应对突发水灾的处置和管理能力,在煤矿特大水灾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1条 安监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进行修订与完善,经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备案。第2条 矿井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水灾应急演练前安监处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一次集中学习。第3条 总工程师负责每年汛期前组织1次水灾应急演练,对演练过程及结果要进行评价和总结。第4条 在发生事故后,按规定由矿长启动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报集团公司。第7条 相关部门及人员要严格执行抢险指挥部命令,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落实抢险救援措施,有关科室维护好现场秩序和做好井口的保卫工作。第8条 受灾的区队查清当班出勤人数,现场灾区人数和估计所在的地点。第9条 调度室要调度掌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做好详细的记录。第10条对未按要求组织抢险、拖延或不按指挥部指令行动的人员和单位按严重“三违”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