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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院校园管理办法(20IX年X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有序、文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师生员工的生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及外来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有享受整洁、卫生、安全的校园环境,劝阻和检举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有维护校园秩序,爱护校容校貌和环境卫生,尊重有关工作人员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扰和妨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一
2、线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第四条校园管理工作由学院校园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职能处室分别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实行专职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专项检查和全员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第二章校园秩序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维护学院正常的公共秩序,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六条在宿舍、教室、实验实训室、食堂、礼堂、报告厅、运动场(馆)、图书馆和广场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正常秩序。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演出、舞会、体育比赛及社团宣传等公众活动,应按规定向保卫处申报批准。第八条校园内严禁赌博。第九条校园内不得擅自摆摊设点,不得乱发小广告等宣传口口口O第十条宿舍(住宅)区域是师生员工生
3、活的地点,应保持安静。(一)禁止大声喧哗或使用大音量音响设备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二)禁止在中午12:30至13:30或晚18:30以后装修房屋,其它时间以不影响他人为限。第十一条校园内禁止男女非法同居、混居或为他人提供非法同居、混居场所。第十二条禁止翻越学院校门、围墙,禁止无有效证件携带物品出校园且不接受核验。第十三条校园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公共财物不受侵犯,尊重个人权利,爱护他人财物。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国家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和正常传播。第三章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凭
4、证出入校园。由保卫处负责车辆出入证卡或电子设备的审批管理。第十七条外来机动车辆必须用车辆行驶证换取出入证后方可进出校园(为学院食堂供货的车辆要办理证卡和电子设备)。参观、检查团车辆由学院办公室协调,提前通知保卫处届时准予通行。师生乘坐出租车确需进入校园的须换取出入证并登记车牌号,出租车出门时接受门卫检查,师生乘出租车带大件物品出校门须出具物品凭证。第十八条货车带货出校时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并出示由货物所属职能部门开具的出门凭证。第十九条校园内实行行人优先于机动车辆通行的原则。第二十条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限速为每小时20公里以内,校园内禁止鸣笛。第二十一条禁止非法营运的任何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入校
5、园从事营运活动。第二十二条禁止无牌照或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辆驶入校园。第二十三条禁止酒后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禁止无驾驶证人员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校园内学驾机动车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二十四条机动车辆不得擅自进入铺装地面等禁止驶入区域;机动车辆需按序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场或停车线内,严禁乱停乱放,外来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内过夜停放。第二十五条学院大门之外属于学院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道路、场地,禁止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及废弃物、摆放广告牌等。第四章外来人员管理第二十六条学院各单位聘用的各种编外用工,必须到保卫处进行登记;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准录用。不服从管理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6、管理处罚法和学院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聘用编外用工时,须初步了解聘用人员的基本情况,并有责任和义务经常性对聘用人员进行法制法规、校规校纪教育。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所聘用的编外用工、外来项目施工人员等都必须佩带学院保卫处印制的临时工出入证(或用工单位办理的证件)方能出入校门。第二十九条各单位编外用工合同期满离职、自行辞职、因故辞退或死亡时,应立即报保卫处,收回和销毁临时工出入证。第三十条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加强外来人员管理,经常组织检查,有不良情况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发生治安事件后,要积极协助保卫处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第五章商业网点管理第三十一条为学生服务的各种商业服务网点由学院统一规划、统一设
7、置,由学院校办产业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店面装饰规范,招牌尺寸统一,不得乱挂各种招牌。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校办产业管理处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开办各类营业性店铺。第三十三条严禁在学院内擅自开设网吧、放映厅。第三十四条经学院校办产业管理处批准开办的营业性店铺和商业摊点,必须持有合规合法的相关证照,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驻地政府和学院有关部门的卫生、防疫、食品、消防、安全等检查、监督、管理,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第三十五条各类店铺必须在许可范围内依法按章经营,出售符合规定的物品,不得超范围经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加工或违规出售食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国家禁止发行的刊
8、物及音像制品;不得出售“三无”、假冒、伪劣、腐烂、变质的产品;不得出售有毒、有害物品。第三十六条各类店铺不得出摊占道占地经营,未经学院校办产业管理处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私自开展广告宣传和营销活动。第三十七条银行、信用社等相关金融机构在学院内设置柜员机或其他服务设施,须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协调,经学院校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并严格遵守本办法之规定。第六章校容校貌管理第三十八条学院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状态,必须按其用途使用。新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符合学院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校容校貌。第三十九条学院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未经后勤管理处批准,任何单
9、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外观形象;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私自出租、出借;不得破墙开店;不得在楼顶和室外搭建棚房、砌筑围墙;不得在阳台、窗外悬挂或堆放有碍校容校貌的物品。摆设花盆或其它物品要安全、美观。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后勤管理处批准,不得占用校园道路进行作业、堆放物品和搭建临时性建筑。(一)经批准占道占地的,应在审定范围内经营或作业,并负责使用场地的容貌达标和环境卫生管理;(二)占用道路装卸物品,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需临时装卸物品的,装卸时不得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三)不得在道路上及建筑物外摆晒物品、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第四H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后勤管理处批准,不得在道路
10、、绿化带及其它场地场所进行穿墙、打洞、挖沟等作业。经批准的,应在审定的地点作业,并负责使用地点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二条校园绿化带、林地是校园景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攀折树木、花草,不得践踏和损坏草坪;不得损坏各种绿化设施。不得在校园内利用各种工具打鸟捕鱼。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宣传统战部批准,不得私自设置广告牌(栏)、标语牌、横幅、挂幅、商业招牌、雕塑、画廊、橱窗等;不得私自张贴或发放广告、告示和放飞气球、架设拱门、悬挂物品等。第四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经营广告等,必须符合国家和学院的规定,不得影响校园景观。(一)张贴物和悬挂物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内容健康,形式整齐,用字规范,
11、外型美观。发布或设置单位及个人应保障安全、定期维护、及时清理、保持整洁。(二)张贴物必须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广告栏内。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路灯杆、树木和公共设施上张贴通知、广告、标语。(三)学院内部各部门的张贴物由部门自行把关,必须签署正式名称和加盖部门印章;任何外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区域的职能部门同意,不得在其管辖区域内任何位置张贴任何物品。(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张贴及发放商业性广告,必须到学院宣传统战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及发放,并在规定时间内清除。(五)悬挂物设置要符合校容观瞻的要求,悬挂的方式、高度必须规范,保障校内交通及行人的通行。第四十五条校园内男女交往要文
12、明得体。第四十六条遵守教育部“严格限制在高等学校内吸烟”的规定,建设无烟校园和文明校园,鼓励引导有吸烟习惯的师生戒烟;禁止在教室、实训室、食堂、礼堂、报告厅、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吸烟。第七章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七条学院道路、广场、楼宇公共区域、游园、绿化带、林地及其它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由学院统一管理。第四十八条学院各校区食堂、经批准的超市等营业性店铺以及其它按规定应自行负责清运垃圾的单位,一律实行“门前三包”,日常生活垃圾和废弃物自行清运到垃圾场站。第四十九条经批准占用道路、绿化带、林地和其它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工作,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第五十条禁止在校园建筑物内饲养影响他人的鸣叫的家禽和其他动
13、物;禁止在楼顶、过道饲养家禽和其它动物;禁止敞放家禽和其它动物。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自觉遵守校园行为规范,爱护校园环境卫生,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随地吐痰;(二)不准乱丢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包装物、塑料袋、纸杯及其它废弃物;(三)禁止随地便溺或倾倒粪便;(四)禁止向道路、绿化带、林地、广场、运动场、游园、人工湖或其它公共场所及河流、水池、沟渠倾倒污水、垃圾、废弃物或抛弃动物尸体。(五)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桌、凳和其它公共设施上乱写、乱刻、乱画、乱贴、乱钉、乱挂;(六)禁止将杂物堆放在建筑物楼道内,以免影响他人行动;(七)禁止损坏果屑箱、垃圾桶及其它环境卫生设
14、施;(A)禁止翻捡果屑箱、垃圾桶垃圾;(九)严禁在学院人工湖、水池、鱼塘内进行垂钓活动。第五十二条凡在校园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毁坏、搬动、拆除,确因建设需要移动或拆除的,须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拆迁。第八章校园施工管理第五十四条校园内组织施工,牵头部门与施工者应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各自责任。第五十五条项目施工必须制定科学规范的施工方案,对项目工期计划、车辆信息、工人信息、水电要求、安全防护、卫生保洁、垃圾外运等作出详细安排。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校园进行施工前
15、,必须持合同协议、施工方案等资料到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填写校园施工登记备案表申报登记并征得同意,按要求交纳相应施工押金。第五十七条未经登记备案和批准,各校区物业公司及相关单位不得为施工者提供开关门、接水接电等配套设施服务,门卫可拒绝其出入校门。第五十八条项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学院有关管理规定,计量和交纳有关能耗费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学院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整改发现的问题。第五十九条项目施工结束后,需由项目牵头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申请,由牵头部门、后勤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内部联合验收,对项目施工情况、落实方案情况、现场恢复情况等进行检查,作出项
16、目验收结论,填写项目施工内部联合验收报告书。第六十条经批准的施工项目,其施工者必须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拦、挡板或修建临时围墙等安全防护设施。堆放材料和机具必须整齐,施工建筑废渣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妨碍交通和行人活动。第六十一条在校园内行驶和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的车辆,应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路撒落、飞扬、泄漏。第六十二条项目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和垃圾的清除、保洁,由项目牵头部门和施工者自行负责。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筑施工或装修垃圾,必须自行运出学院大门之外,严禁运至学院垃圾场站,严禁随意乱倒或长期堆放。第九章办法实施第六十四条本办法实行教育、奖励、追偿三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