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B 5714-2006 外购器材质量监督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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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J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FL 0106GJB 5714-2006代替 GJBz20491-1998外购器材质量监督要求Requirements for quality surveillance ofpurchased equipments and materials200605 17 发布2006-10-01 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批准GJB5714-2006本标准对GJBz 20491-1998外购器材质量监督规范 进行了修订,并吸收了 GJB 1404-1992器材供应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评定中有关军事代表对外购器材质量监督的内容。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代替 GJBz 20491-1

2、998, GJBz 20491-1998 即行废止。采用本标准时,根据外购器材的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和重要性,可对有关内容进行适当剪裁。本标准与原标准比较,主要有以下变化:a)标准名称改为外购器材质量监督要求;b)增加了对外购软件产品和厂际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内容;c)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新研制外购器材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方法;d)按GJB ().1-2001的格式要求作了修订。本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电子信息基础部共同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部军事代表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波、高会森、陈铳、张林、艾华、刘关利、常胜、李振东、王书海。GJB5714-2006外购

3、器材质量监督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军事代表对承制单位外购器材的质量监督职责、内容、程序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军事代表对承制单位外购器材的质量监督工作。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未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JB 1405A-2006装备质量管理术语GJB 3885A-2006装备研制过程质量监督要求GJB 4072A-2006军用软件质量监督要求GJB 5711-2006装备质量问题处理通用要求GJB

4、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3术语和定义GJB 1405A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基本要求4.1 依据装备采购合同和GJB 9001A的有关要求对承制单位的外购器材质量管理活动实施监督。4.2 审查采购文件及其更改的完整性、正确性。4.3 确认外购器材合格供方。4.4 参加重要外购器材及军用专用软件产品采购合同及新研制器材合同(或技术协议)的评审,审签进厂复验规范,必要时参加在外购器材供方(以下简称器材供方或供方)的检验、进厂复验和质量评审。4.5 按GJB 5711的有关规定处理外购器材质量问题。4.6 必要时向装备主管机关(部门)汇报外购器材质量情况,及时与承制单位、器材供

5、方、驻器材供方军事代表及装备使用部队交流外购器材质量信息。5对外购器材采购文件的质量监督1.1 督促承制单位依据装备定型图样和技术文件,对每种外购器材均应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内容应满足GJB9001A中7.4.1采购过程控制的需要,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a)外购器材的名称、代号、型号、规格;b)外购器材按重要程度的分类号,软件按安全性等级的分类号;c)外购器材按配套设备、软件产品、零(部)组件、元器件、原材料等区分的属别号;d)外购器材的图样号;e)外购器材的技术标准、规范,软件产品器材的用户手册或文档;f)外购器材的检验规则;g)外购器材的包装、运输、防护要求;h)外购器材的质量保证要求;i

6、)外购器材供方名单及分类标识;j)外购器材合同采购与货架采购的标识。1.2 对关键类、重要类外购器材采购文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a)外购器材的图样(不含原材料)、规范、检验规则应符合已批准定型的技术文件要求;b)外购器材的图样(不含原材料)、规范、检验规则的更改已办理了会签、审签、批准手续;c)对需要特别控制的外购器材的质量保证要求意见确已纳入采购文件,并履行了会签、审签手续。5. 3督促并审查承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采购文件的更改和更改执行情况,审查一般应在年度采购或每批装备采购前进行。6对外购器材合格供方的确认5.1 督促承制单位及时提供有效期内的合格外购器材供方名单及相应的质量历史资料。

7、5.2 督促承制单位对需要特别控制的外购器材供方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参加评定工作并拥有否决权。5.2.1 督促承制单位制定评定计划,对以下内容进行确认:a)需实地考察质量管理体系的器材供方;b)需实地考察检验系统的器材供方;C)需进行产品样品评定的目录;d)需进行审签的外包件加工工艺目录;e)需经军工产品定型委员会授权的软件产品评测机构(以下简称:授权评测机构)评定的软件产品目录。6. 2. 2对外购器材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的评定项目确认7. 2. 2. 1督促承制单位根据装备配套外购器材的分类、功能特性、设计成熟性、制造复杂性、质量历史和采购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其相应的质量保证要求,一般将器材供

8、方分为以下三类:a) I类:具有质量保证体系的供方。能承接具有独立功能的关键配套设备或专用软件产品,能按承制单位提供的图样、技术文件生产复杂结构件;b)H类:具有检验系统的供方。能按承制单位提供的图样、技术文件生产一般结构件,能承接一般配套件及有特殊要求的标准件,承接的器材在接收检验时不能充分验证其质量的;c) in类:能提供检验合格证的供方。能承接上述I、I【类外的一般原材料、元器件、标准件。6.2.2.2监督并会同承制单位对器材供方质量保证能力评定项目进行确认:a) I类供方需考察、确认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产品样品评定(包括软件产品的授权评测机构的评定)和工艺审定;b) II类供方需考察、确

9、认检验系统,进行产品样品评定和工艺审定;o in类供方需审查检验合格证书和进行产品样品评定。6. 2.3参加外购器材产品样品的评定与确认。6. 2. 3. 1参加关键类、重要类外购器材样品的试验。6. 2. 3. 2审核由授权评测机构提出的软件产品样品评定报告。6. 2. 3. 3参加样品质量评审会,会签评审意见。6.2.4 参加关键类、重要类外包件加工工艺的审定。6. 2.5 参加承制单位对外购器材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或体系的考察与评定,审查、会签、考察、评定报告。6. 2. 5.1对按6.2.2所规定的评定合格的外购器材供方,签署为合格外购器材供方。6. 2.5.2 对产品样品评定合格,但质

10、量管理体系或检验系统存在严重不合格项,签署为需改进的供方,并提出整改期限;限期未改的,应签署为不合格供方。7. 2. 5. 3 对产品样品评定不合格的,签署为不合格供方。8. 2. 5. 4 在下列任一方面表明外购器材供方不能保证采购产品质量时,应及时向承制单位提出重新评定的意见;经评定认为供方质量保证能力下降、产品质量确实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签署为不合格供方:a)外购器材的质量情况统计结论;b)软件产品授权评测机构鉴定结论;c)第三方质量认证结论;d)第二方质量审核结论。9. 2. 5. 5将评定结论记入外购器材供方的质量历史资料中。7对器材采购的质量监督7.1依据装备采购合同,督促承制单位拟

11、制装备型号配套器材的采购合同文本草案。7. 2审查、确定承制单位对外购器材的采购方式和协商年度需要特别控制的外购器材目录。重要器材、专用软件产品及国外采购器材为合同采购,一般类器材为货架采购。7.3参加承制单位组织的合同评审,重点审查技术质量条款和质量保证条款。7. 3. 1技术质量条款应有下列要求:a)应提出器材图样、技术标准、进厂复验规范;b)关键类、重要类器材应提供样品(件)鉴定合格报告;c)软件产品应提供授权评测机构鉴定合格报告;d)供方第一次提供的外购器材,使用方要求特别控制的外购器材应进行首件鉴定。10. 3.2质量保证条款应有下列要求:a)供方对关键类、重要类器材的外包过程应经承

12、制单位认可和批准;b)关键、特殊过程中产品质量特性实现的设备应经承制单位确认;c)关键、特殊过程岗位人员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10.4 需特别控制的重要外购器材的采购合同,军事代表应作为合同第三方当事人审签、签章。10.5 要时经正式签订的外购器材采购合同,军事代表室还应按规定报请军事代表局和装备主管机关(部门)批准、签章。10.6 要时核对货架采购器材(包括求援调拨、调剂来的器材)的技术标准,合格证内容应满足器材的质量要求。10.7 要时督促承制单位同货架采购器材的生产方联系,确认采购专营点和商务保证维修点。10.8 软件产品,一般应督促承制单位安排软件专家对其装备需求性、安全性、成熟性、保密

13、性等进行评估,并应履行会签、审签、审批手续。10.9 顾客(使用单位)所提供器材的质量监督,应督促承制单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a)督促承制单位按GJB 9001A中7.5.4和7.5.5的要求制定对使用单位提供器材的识别标记、验证方法、维护及保护措施,并应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核查;b)参加对使用单位提供器材的验证试验,会签验证报告;c)核查标识不清、丢失、损失和不适用器材的情况及处理记录,并及时向使用单位报告。1.1.1 10对国外采购的质量监督,应按7. 2和7. 3的有关规定重点核查以下内容:a)外购器材供方应优先选择经GJB 9001 A、GB/T 19001、ISO质量体系认证合格的单

14、位;b)采购合同的条款应对复验类别、项目、程序、合格判定、产品放行方法,不合格及违约的仲裁、理赔处理和实施方法等详细规定,并应符合国际商贸法的有关规定。8对外购器材进厂复验的质量监督8.1 对需要特别控制的外购器材采购合同评审前或评审时,督促并参加对进厂复验规范的评审。1.1.2 进厂复验规范应包括以下内容:a)外购器材名称、代号以及所属装备型号;b)外购器材的图样、技术标准(规范);c)外购器材进厂复验项目:1)常规项目;2)理化项目;3)功能特性项目;4)软件产品的授权评测机构鉴定项目;5)在器材供方共同检验的项目;6)其它约定的项目。d)外购器材复验验收标准(质量不稳定器材和货架采购器材

15、一般执行加严方案);e)外购器材复验检验、试验方法;f)在器材供方共同检验时应用的试验设备及产品放行的方法;g)外购器材复验检验频次;h)外购器材复验约定参加人员;i)外购器材复验其它约定事项。1.1.3 进厂复验规范评审的要点应是:a)复验项目应符合采购合同中规定的要求;b)进厂复验规范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同现行有效采购文件中规定一致,且与器材供方一致;c)进厂复验规范按规定履行了会签、审签、批准手续。8.2 定期检查或抽查承制单位的器材进厂复验设备、仪器仪表、专用量具的技术状态,对不符合项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对限期未改正的可暂停有关器材的进厂复验;按期改正的,恢复复验。8.3 参加关键类、重要类、软件产品、质量不稳定器材和货架采购器材的进厂复验,查看一般类外购器材的进厂复验记录,必要时可提出对某些项目的重新复验。8.4 对未履行确认合格的分承制单位提供的器材,应按加严方案进行进厂复验,也可增加复验项目或加大检验频次等。9对外购器材保管和使用的质量监督9.1 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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