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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ED显示屏质量鉴定A公司在B公司处购买了一块LED全彩显示屏,总价款85万元,付款方式为分四笔付款。合同签订后,B公司为A公司所购产品进行了生产、安装和调试工作,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前三笔货款80万元。数月后,A公司称LED显示屏存在花屏、色差等现象,并向当地法院提起上诉,要求B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106万元。为查明案件实情,法院立即委托华碧对涉案LED全彩显示屏进行质量鉴定。作为全国首个产品质量鉴定团体标准产品质量鉴定通用程序规范的制定者,华碧鉴定出具鉴定意见:1、涉案LED显示屏单元模组电子元器件存在虚焊现象;2、涉案LED显示屏模块上的集成电路芯片可以在-4080下正常工作;
2、3、涉案LED显示屏初始光通量无法获取,且已使用较长时间,已不具备光衰鉴定条件;4、涉案抽检的单体LED正向电压不符合规格为4mm椭圆有色雾状绿光、蓝光的承认书的电气特征要求,涉案抽检的单体LED波长存在不符合规格为4mm椭圆有色雾状红光产品规格书要求的物证特征。其他电子元件(涉案LED电源,16位恒流LED驱动器)未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物证特征。B公司提供的LED屏质量合格。法院采信了华碧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鉴定机构已证实涉案LED屏仅存在极少量虚焊现象且可修复,此外无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项内容,B公司提供的LED屏质量合格。同时,A公司对仍在使用当中的显示屏做出的解释是“时好时坏”,并未提供其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效证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上诉请求,B公司无需退还货款以及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