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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公司民爆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企业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爆破作业和收缴,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炸药及其制品、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第三条 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及废旧民爆物品回收上缴,不
2、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爆物品。第四条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涉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涉爆人员须经属地公安部门先行政审,政审合格后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公安部门统一审批、制证、下发,方可持证上岗。第六条 涉爆单位必须建立民爆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以及使用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公安信息系统,并按时回缴、上报数据信息。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协同公安机关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二章生产销售第八条民爆物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必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民爆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产的民爆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必须资质证件齐全,并经属地公安机关审核,符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要求。第十条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应将销售情况逐月报送公安机关,内容包括:开出民爆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购买单位、提货日期、购买数量、品种等。第三章 采购 供应调拨 结算第十一条XXXX (集团)有限责任公
4、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以下简称“供应公司”)是集团公司民爆物品采购、供应、调拨、结算的业务管理单位;各涉爆单位供应部门是本单位民爆物品供应、调拨、结算的承办部门。第十二条供应公司负责汇总各使用单位年度炸药、雷管使用计划后,与民爆物品供应厂商签订合同,组织供货。第十三条 杜儿坪矿、西铭矿、官地矿由供应公司填制申请购买(运输)爆炸物品审批表,经属地公安部门批准后,开具运输证、购买证,统一购买所需民爆物品;西曲矿、镇城底矿、马兰矿、东曲矿、屯兰矿则根据实际生产用量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事宜。第十四条 杜儿坪矿、西铭矿、官地矿根据生产进度及井下储存量填写民爆物品调拨审批表,在属地派出所、属地公安局进行审批
5、;西曲矿、镇城底矿、马兰矿、东曲矿、屯兰矿则根据生产进度及井下储存量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申请表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申请表到属地派出所、属地公安局进行审批及调拨。第十五条 供应公司根据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开具的供货发票和提供的物资供应系统基层到货验收单、材料直达到货验收单,同民爆物品销售企业结算炸药、雷管货款和运费。第十六条各涉爆单位要根据供应公司年度集中招标采购物资定价结果对所涉及民爆器材、涉爆物资进行统一计划申报,严禁自行采购涉爆物资及民爆器材。第十七条供应公司根据物资供应系统基层到货验收单,对各矿开具材料直达出库单,按计划价收取材料费。第四章仓储运输第十八条 民爆物品专用仓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6、:(一)建立出入库检查、验收、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爆物品必须进行登记,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向使用单位发放,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同时将相关数据输入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按期上报相关信息流向。(二)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核定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对储存的雷管按使用单位划分区域,以生产日期先后分垛码放;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它物品。(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建立门卫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内,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四)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必须执行“双人双岗”值守制度,严禁脱岗、早退或未
7、交接班等现象发生,所在涉爆单位民爆办要进行查岗监督,对脱岗、早退人员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五)民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十九条 民爆物品运输必须使用专用车辆,由押运员持押运证押运;炸药、雷管分别装车、分别运送,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车辆或混运其它物品。第二十条 民爆物品必须由专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装、运、卸,炸药、雷管不得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装卸,做到轻拿轻放,严禁乱扔乱放。第二十一条涉爆单位炸药、雷管接货地点必须选择在安全、可靠、有防护措施、便于运输的固定地点。运输线路、运输车辆、司机、押运员必须与“两证”信息中相关内容一致,且严格执行运输经停地;装卸地
8、点及防护措施须以文字报告的方式报公安部门审批后交送货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涉爆单位负责收货后的安全管理和防护工作。第二十二条民爆物品装卸过程中,涉爆单位要提前做好接货准备工作,在安全范围内拉起警戒线,保卫人员提前到场进行人员及车辆分流。具体要求应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范执行。第二十三条 民爆物品装卸完毕后要认真核实品种、规格、型号和数量,做好交接手续,并填制双方确认的材料直达到货验收单。第二十四条 民爆物品在入井运输过程中,要安排专人、专用运输车辆进行入井运输,严禁混装及超载;民爆办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开通“专线”进行运输,严禁中途停车或更改路线。第二十五条涉爆单位要对爆炸材料库和发
9、放碉室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有安评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在相关部门组织统一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具体要求如下:(一)对于在建生产矿井,所属民爆物品库须在煤矿竣工验收前,由上级监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前置验收,并根据爆炸材料库验收情况对该生产矿井进行竣工验收。(二)对于已投产生产矿井,所属爆炸材料库需完备该库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在取得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后,将验收相关资料报集团公司民爆办备案。(三)对于已投产生产矿井需增设爆炸材料库,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上报至该矿井所属民爆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初审验收,初审验收合格后报集团公司民爆办审核备案。(四)安全现状评价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按期对爆炸材料
10、库或碉室进行安全评价,对逾期未进行评价的涉爆单位将暂停民爆物品使用审批、储存,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第二十六条爆炸材料库各类设施要进行登记造册,记录投入使用年限,定期查验各类设施使用情况,发现严重破损、超期服役等情况需及时更换。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要对爆炸材料库及发放碉室库容量进行核实,根据生产需要,合理设置民爆物品库和发放碉室,要按核定容量储存炸药、雷管,不得超储。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炸药、雷管的出入库管理,做到帐、卡、物相符,并使用民爆物品管理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采集炸药、雷管信息,并按照公安部门要求进行管理和系统升级,同时加强编号雷管的使用导通、退库雷管二次导通及报废
11、炸药、雷管的储存和收缴管理。第二十九条 爆炸材料库内民爆物品堆放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爆炸材料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第五章涉爆单位及爆破作业管理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生产矿井及其它涉爆单位必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涉爆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所在涉爆单位实际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应急演练。第三十一条涉爆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以下简称“三大员”)进行政审及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件后方可持证上
12、岗。第三十二条涉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业“爆破队组”,必须将爆破员统一集中管理,完善人员信息备案存档、岗位责任制度、爆破施工流程等基础资料,在确保爆破作业独立自主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井下爆破作业施工安全。第三十三条 涉爆单位的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炸药、雷管消耗定额,减少浪费,杜绝流失。第三十四条涉爆单位的机电、通风部门要积极配合本单位民爆办管理工作,从专业技术层面对民爆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第三十五条涉爆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爆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计划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爆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
13、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爆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五年备查。第三十六条涉爆单位实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编制爆破作业规程或措施,严格按照爆破作业规程进行作业。笫三十七条涉爆单位在爆破作业前必须严格落实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严格执行“放炮作业前向矿调度汇报”制度,并建立汇报登记台帐。对未进行放炮汇报的队组进行通报并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安全管理责任。第三十八条各涉爆单位要定期开展自检自查,由本单位民爆办牵头组织各成员部门对各生产队组、井下爆炸材料库等单位进行全覆盖督导检查,民爆办对所检查单位进行考核,奖优罚劣,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第三十九条井下作业现场(一)井下区队要按照作
14、业规程、爆破说明书、图表、技术参数编制炸药、雷管的使用计划,办理申领手续后,方可领取。(二)民爆物品的申领、实发、实耗、退库情况要填写民爆物品使用情况跟踪表,必须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及时退库。(三)井下工作面现场必须使用经过导通后的雷管,雷管脚线必须扭接成短路。(四)井下工作面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雷管箱内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炸药储存箱、雷管储存箱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放置于指定安全位置。(五)装药时,按爆破说明书规定方法及数量装药,水炮泥、封泥量要符合要求,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六)发爆器、爆破母线的质量、长度、接头等须符
15、合要求;爆破母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必须由爆破员一人操作。(七)放炮前必须设置警戒,警戒线及警戒标志要符合相关规定;爆破作业应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和“一炮三检”;瞎炮处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八)井下爆破作业,同一工作面爆破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煤矿许用乳化炸药和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九)各涉爆单位要按照要求将发爆器统一管理,设置专人进行日常充电、维护工作,具体要求参照发爆器管理及考核办法(XXXX发20191361 号)o(十)在井下爆破作业同一工作面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若进行反向起爆,必须经由生产、通风等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十一)民爆物品库和发放碉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作业。第四十条地面作业现场(-)地面其它爆破作业必须使用供应公司采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