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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审计职业学院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管理办法为深化人才培养供给侧改革,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增强人才培养适应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推动高校形成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X省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标准(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面向经济主战场和审计战略需求,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打造优势特色专业,实现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不断夯实人才培养中心
2、地位,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包括新设专业、暂停招生和撤销专业三类。第二章目标任务第三条学院专业设置旨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优化专业结构,强化育人功能,实现专业对接产业。通过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传统优势专业,增设新兴专业,停撤落后专业,推进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更好服务产业创新发展。第三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和院长为组长,分管教学、招生副院长为副组长,教务、招生就业、组织人事、资产管理、财务和各二级院系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学院专业布局和动态调整总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部门,教务部
3、门负责牵头制定学院专业发展规划、学院专业动态调整的日常工作管理、教育部门报批等工作,招生就业部门负责专业招生情况分析与就业管理等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增设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专业建设经费支持工作,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专业教学条件保障等工作。第五条各二级院系成立由院系主任(院长)为组长、相关教研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院系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工作小组,具体落实本院系专业优化设置与动态调整有关工作。第四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新设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院专业发展规划和办学方向,符合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先发展市场急需发展的专业,支持交叉专业的开设,以形成专业特色和优势,提高专业的办
4、学竞争力。(二)应按教育部最新公布的专业目录中的名称,选用合适的专业名称,在宽口径专业范围内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三)新设置专业需具备下列八项基本条件:1 .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2 .有稳定的生源和社会人才需求;3 .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4 .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 .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或已列入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6 .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或已编入学院相关经费预算;7 .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第七条现设专业中具备下列条件中
5、的两项及以上的予以暂停招生:1连续两年志愿报考率在学院现有专业中排名倒数第一;8 .连续两年学生人数(转专业后实际人数)不到20人的;9 .连续两年毕业生最终去向落实率低于60%的;10 院系内与其他专业相比区分度低的;11 .其他应予暂停招生的。第八条对暂停招生的专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取消后两年招生计划;12 .学院减少教学基本建设投入;13 停止新教师的引进;14 暂停申报专业建设类项目;15 所在院系应组织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交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为两年。整改结果经学院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恢复该专业招生
6、。第九条现设专业中具备下列条件中任一条的予以撤销:1 .连续两次暂停招生的;2 .专业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需要撤销的;3 .根据学院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规划,需要撤销的;4 .其他应予撤销的。第十条对撤销的专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学院停止教学基本建设投入;5 .停止新教师的引进;6 .停止申报专业建设类项目;7 .待该专业在校生全部毕业后,引导专业教师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转岗分流。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学院每年年初,根据专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依据上一年度招生就业情况,由教务部门提出当年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指导意见。每年5月底前,各二级院系主任(院长)带领教研室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教师到相关
7、兄弟院校、企业(各不少于3家)开展调研,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酝酿讨论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院系专业设置计划,明确提出拟增设专业的理由与基础、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办学条件等内容,拟暂停招生和撤销专业的原有教师分流、学生培养、教学资源整合的工作方案,并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年度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的初步意见报送教务部门。各二级院系需按照下列程序开展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工作。(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
8、证。第十二条每年6月底前,学院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对院系年度专业设置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第十三条每年7月份,院长办公会对本年度学院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的初步意见进行审议,形成学院审议意见,并提交院党委会审定。经学院审定后的专业设置,由教务部门负责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专业备案或提请审批。第六章专业设置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实施校内专业评估与监控,建立校内专业评价制度,根据国家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体系标准,结合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进行专业评价。第十五条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常态数据库。每年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各专业在校生人数、专业教师数、副高职称以上教师数、当年专业招生人数、毕
9、业生初次就业率、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等专业建设相关年度数据,为专业设置与调整提供客观数据。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条学院鼓励各院系在优化调整既有专业的基础上适时增设新专业,新专业设置后,学院将给予每年不少于20万元的专业建设经费资助,连续资助5年,用于开展专业内涵建设、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并为新设专业在教师引进、培训进修、课程建设、实训室建设、实习就业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十七条学院安排撤销专业教师的分流工作,在保证其原岗位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安排教师进行进修,以适应新岗位的要求;教师在学院规定的转型期内学校安排教师进行进修,进修期间待遇保持不变。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院进修安排,导致工作量不饱满的,按照实际情况核实岗位待遇。第十八条学院加强新设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严格审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并严格要求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协调院系做好撤销专业现有学生的培养与就业等工作。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