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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阻碍规划土地监察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类执法活动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规范我区规划土地监察领域现场检查、勘验、执行等执法活动,缓解违法加建、改建、扩建现场检查、勘验及执行拆除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明确阻碍执法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规划土地监察领域执法工作实际情况,结合宝安区执法工作实际,区土地规划监察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对阻碍规划土地监察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类执法活动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近年来,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坚持对各类规
2、划或者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和打击。随着土地供应结构的改变、产业结构升级以及经济利益的驱动等因素变化,对商品房、工业厂房、历史遗留建筑等进行加建、改建、扩建的违法现象愈发多见。对此类的违法建筑的现场检查、勘验更是查违工作的重点。关于监察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勘验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第三十七条中规定:违法加建、改建的当事以拒绝入户的方式阻碍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活动的,处五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另一方面,我区、街道两级规划土地监察执法过程中,时常遭遇违法建筑当事人以拒绝、拖延、消极应对等方式拒不配合调查询问;以拖延、围堵、滞留等方式拒绝、阻挠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违法加建、改建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拒不到场、拒不开门”等多种方式阻碍拆除处罚强制执行的,或者发生暴力、威胁等阻碍方式涉及治安管理处理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落细。2023年9月1日起,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要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调整由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行使
4、,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对区、街道两级规划土地监察执法体制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以此次制定关于对阻碍规划土地监察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类执法活动的处理意见为契机,处理意见适应新形势和深化改革的需要,确保两级规划土地监察执法衔接有序流畅。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规范,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和规范化水平,保证规划土地监察执法行为恪守法律界限、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的原则二、起草内容处理意见围绕适用范围、阻碍执法违法行为内涵、处置主要依据、处置原则、处置办理流程、遵循法定程序等方面形成7个条目。主要内容包括:(一)关于处理意见适用问题。处理意见第二条对阻碍执法违法行
5、为作出了定义。列举阻碍监察人员现场勘验、检查、阻碍强制执行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对构成行政处罚、治安违法、构成刑事犯罪不同违法的行为进行区分。(二)关于处置依据及处置原则的问题。处置主要依据来源于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违法加建、改建的当事人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处五万元罚款。但因未给予自由裁量的空间,为保证行政处罚合乎法律规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情节严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遭遇阻碍执法违法行为后,才进行立案处置、处罚。(三)关于处置流程的问题。处理意见从固定事实、遵循法定程序、跟进执行工作、做好文书归档管理等方面对处置阻碍检查、勘验的违法行为进行详细的流程指引。专此说明。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2023年5月30日